现在,全国各地很多企业陆续复工复产,随着企业的逐步复工,因受疫情影响引发的问题也会随之显现。为助企业能够妥善应对相关问题,海润天睿律所高超律师团队通过编写及整理,从“行政管理”、“劳动用工”、“合同履约”三个部分,共计20个问题,为复工企业提供一些风险防控指引和问题解决思路,以助企业稳步有序复工复产。
一、行政管理篇
1.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无法提供隔离场所的,能否向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隔离场所?
答:可以。依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 号)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规定,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居社区登记报告,并按照要求实行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指定医院隔离。
2.企业复工后,如何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答:企业复工后,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一)宣传培训。企业可通过员工手册、微信公众号、官网、OA办公系统等形式,对涉及员工个人防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
(二)提供必要防护用品。企业应当向返岗员工免费提供医用口罩、手套,在公共洗手间、茶水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做好检查登记。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解除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在企业办公区域进出口设定出入检查点、体温测量点,做好对员工上下班前的体温监测,并做好相应的登记。
(四)不聚集、勤消毒。保持办公场所、食堂、宿舍、洗手间等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进行消毒;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和空气清洁;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举办集聚性大型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
(五)妥善处理用工问题。以人事部门为核心,成立劳动争议沟通调解中心,解决员工返岗后因工资发放、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作量调整等事由与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员工的解释、安抚工作。
3.企业规定复工后,为挽回损失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违法?
答:应视情况而定。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则不违法。若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的,则构成违法,企业将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用工篇
4、企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5.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是否属于无故拖欠?
答: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此时不属于无故拖欠。
6.在家灵活办公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答: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针对企业因疫情防控而停产停工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8、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9、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在此期间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又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留存企业劝导、要求员工返岗的相关证据材料。
10、疫情没结束,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疫情防控。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共享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答:(1)企业之间签署共享用工协议或者二企业与员工签署三方协议,员工由原用人单位派至现用工单位。此种模式下不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用工企业直接在相关平台上招募因疫情无法复工的劳动者,签署相关用工协议。在此种模式下,对于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认定,司法实践中综合考量招聘通知内容、用工协议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从中探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虑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及关系的稳定性来综合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
这里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在“共享用工”时采用企业合作的方式,与劳动者三方就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12、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合同履约篇
13、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答:我们建议:尽快与贷款银行核实是否已实施优惠措施,若经核实无优惠措施的,则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还款。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企业能否延期偿还银行借款,银保监会并未进行规定,而是将决定权留给了贷款主体,即各大银行。上述通知发文后,国内各大银行陆续发布通过了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方式帮助、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如交通银行推出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因此,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还需要看贷款银行是否实施相应优惠措施。
14、因疫情导致合同履约纠纷如何处理?
答:建议保留因疫情导致履约纠纷的相关证据。此次疫情过后,部分合同因履约可能引发纠纷及诉讼。若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或个人不能按时、按质履约,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以及村委关于封路、封村、封小区等文件以及与不能按时、按质履约的相关新闻、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现场照片或视频等;此外,应在出现不能按时、按质履约的事由时,及时给对方发函说明情况并保留完整的送达证据,以便在后续可能引发的纠纷或诉讼中主张减免责任。
15、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答:此次疫情因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国家经济的各方面都产生严重影响,不排除有个别单位或个人以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如: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疫情管控无法外出等为由不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交易方以疫情为由大幅延长履行期限等。建议守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
(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
(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16、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同未能按约及时全面履行,是否都可以豁免,减轻责任或者变更、解除合同?
答:不是的。新冠肺炎疫情虽然会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但并非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会造成阻碍。当事人一方主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并要求豁免、减轻责任或者变更、解除合同,应当举证证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阻碍因素及影响程度,一般需要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是否存在替代履行方式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17、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要及时通知。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是要提供证据。对于阻却合同义务履行的事由,要向权利人提供证明,如交通管制的证明。
三是要筹划替代方案。义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四是要积极协商。
18、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导致无法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如果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即并非无法交货)或者迟延交货未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未对相对方明显不公平的,那么从鼓励交易的角度,我们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此种情形,原则上不支持解除合同。违约方可依法主张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即无法交货)或者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通过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承担比例,亦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合理分担损失或者通过达成新的交易等方式弥补损失。
19、在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若发生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免责或变更、解除合同?
答:不可以。对于在疫情发生后才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可以推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故一般情形下,对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免责或变更、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20、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据此要求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是否豁免逾期付款责任?
答:不能。在当前支付方式多元且十分便捷的情况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一般不会存在“不能克服”的情况,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据此要求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若迟延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是,受疫情影响,当前不少企业面临资金压力,我们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分期还款等方式共度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