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之前所述,本次肺炎疫情将对经济产生极大影响,预期会有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因经营困难、复工无望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随之而来的将是违约、被起诉、被强制执行。
现阶段,我们国家强制执行的过程近乎程式化,一旦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执行法院普遍会根据申请人申请、结合案件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此类措施为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维护债权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被执行人因被采取限制措施而导致经营不便、陷入债务困境的程度越来越深,甚至终其一生受债务所困扰无法正常生活。
一、什么是失信和限高
对社会公众而言,任何违背约定之行为均为失信。法律及规定层面,“失信”多为行政管理类的惩戒措施。从民事案件执行角度,失信是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被执行人出现法定失信行为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通过公示予以信用惩戒的制度。“限高”是指在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名单或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采取的高消费限制措施。
二、采取失信、限高措施的法定情形
被执行人如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被采取限高措施。
(一)失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限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实务
实务中法院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通常比较简单化、程式化。在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情形,法院通常会对债务人或债务人企业采取失信、限高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高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会被关联采取限高措施,待义务执行完毕后再解除失信、限高措施。
三、失信限高措施的影响
(一)失信的影响
纳入失信名单后,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为相关单位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提供依据。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人均有严重影响。
法院按规定会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使得融资成为不可能。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其任职、晋升等构成影响。
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限高的影响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注: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四、失信、限高措施的解除
(一)纳入失信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1、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3、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二)具备法定情形时,可申请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化解途径
根据前述规定,删除失信信息,解除失信、限高措施,应采取以下方式:
1、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解除申请
(1)关于失信措施
如被采取失信措施的被执行人,认为法院不应对其采取失信措施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提出解除申请的被执行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关于限高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如被采取限高措施的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限高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的;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2、履行法定义务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被采取失信、限高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履行完毕的证明,并申请法院解除失信和限高措施。
3、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企业可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也可以因其他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法将通知相关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程序。
依据上述规定,因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可以删除失信信息。而依据上述破产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受理破产后,执行程序即应中止。那么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失信信息就会被删除呢?实务中对此尚存在不同意见,做法也有不同。较为谨慎或多数意见认为,应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由管理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失信和限高措施。但笔者认为,法院受理破产后如债务人及其法人仍处于失信状态下,不符合对诚信债务人的责任免除制度本意,尤其是不利于企业重整计划执行中的经营,企业的信用修复应当考虑这一实际问题。因而,除非债务人存在转移资产、不配合破产等不诚信行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和解除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的限高,可以由管理人根据债务人企业情况、法定代表人配合情况,适时申请解除上述措施。
本文介绍的是债务人因其对外负债被强制执行而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下如何解除失信措施,包括通过破产途径解除失信措施。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直到被强制执行时才进入破产程序只能属于亡羊补牢,在出现经营困难、财务紧张的情形下及时利用破产制度,吸引外来资金,延缓债务清偿,减免债务额度,化解债务危机,真正体会“破产保护”制度,才是破产制度的价值所在。对于债务人而言,才能避免被纳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