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倚伶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文化娱乐领域,不仅代理了多起与演艺经纪/影视制作/演艺活动相关的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及名誉权纠纷等泛娱乐法领域相关的诉讼/仲裁案件,而且为多家影视公司、经纪公司、艺人工作室和个人提供过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在文化娱乐领域相关合同的撰写、审查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刘倚伶律师在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投资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著作权维权、艺人人格权维权等方面诉讼经验非常丰富。除数起仲裁保密案件外,刘倚伶律师曾成功为赵露思维权案二审获得改判的结果,代理或参与了段奥娟与北京缔壹娱乐经纪有限公司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北京八月水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美邦邦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言合同纠纷案、上海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杭州灵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哇唧唧哇娱乐(天津)有限公司与无锡和乐悠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上海那果影视文化工作室与上海世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胡歌与浙江武义县鸿畅工贸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案、上海喜天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胡歌与刘笑易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等多个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