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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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天睿赵廷凯律师接受采访,解析上市公司GDR布局国际市场

2022年11月10日,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赵廷凯律师接受媒体采访,就近期众多“两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赴海外交易所发行GDR的现象进行了解析。
 
 
赵廷凯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发行GDR本质上仍旧是上市公司增发股份进行融资的行为,发行GDR除了能融到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外,对公司打开海外市场或进行海外业务布局也都有好处。
 
对于已着手此项工作的上市公司而言,发行GDR是其响应国内资本市场政策号召,深化中欧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借助境外资本市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中欧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的有利契机,提升海外融资能力,可使公司通过该等海外融资满足资金需求、提升国际市场知名度并进军海外市场,可通过“以点带面”的全球国际创新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摆脱此前单纯依靠成本优势发展的路径,践行公司国际化发展战略。
 
赵廷凯律师在采访中介绍了发行GDR的优势和要求。他表示,发行GDR是一种新的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相较传统的A股定增,这种融资方式有一些优势,例如,发行价格较高、融资币种丰富、发行对象更广、审核周期更短、募投项目选择余地大、锁定期较短、不受再融资时间限制、行业不受限制、有助于开拓国际市场等。GDR的发行对象是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不限于35个投资者;发行GDR审核周期短,能快速募集资金,这让很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多了一个融资能力。
 
公开信息显示,发行GDR的周期一般为4至5个月,且发行GDR对募投项目没有特别要求。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在剖析近期投资者和企业积极筹划发行GDR的原因时,赵廷凯律师表示,一个重要原因是上述监管要求主要限制的是发行人在境内市场发行证券的行为,而未对企业在境外市场发行GDR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发行GDR可以豁免与再融资相关的6个月-18个月的间隔期限制审查。基于这样的原因,近期投资者看到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筹划发行GDR。
 
最后,赵廷凯律师表示,发行GDR是上市公司传统再融资方式的一个重要补充,当前国家政策是鼓励更多的上市公司通过到海外发行GDR进行融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中,这一工作可以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又一道重要桥梁,可以让中国的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也可以让更多的海外投资人分享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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