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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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天睿赵紫安律师署名文章被《人民司法》刊载

 
近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赵紫安律师撰写的《社区工作者人事争议的处理方法》被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选录,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4期。
 
社区工作者人事争议的处理方法
海润天睿 赵紫安律师
 
文章概要
 
实践中对社区工作者法律属性的认识不统一,原因在于,社区工作者属于一个新的职业,自身存在一定独特性和复杂性,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无法完全覆盖。地方性规定试图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范围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但关于社区工作者的规定涉及党的文件、居委会组织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多领域基础性的法律文件,地方性规定在构建社区工作者人事关系和争议解决规则方面协调能力不足,基本规则难以自洽。应在劳动法律框架下,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社区工作者的特殊性和不同社区工作者争议事项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分类解决社区工作者争议,单独设立人民法院处理社区工作者争议的案由。
 
文章目录
 
一、社区工作者法律属性之争
 
二、社区工作者法律属性争议的原因探究
 
(一)管理使用主体相对分离
 
(二)社区工作者的类型和管理模式呈现多样性、复杂性
 
(三)调整社区工作者的有关规则不统一、不自洽
 
三、社区工作者法律属性认定及争议解决的路径
 
(一)区分选任的社区工作者与招录的社区工作者,分类处理社区工作者争议
 
(二)区分法律关系确认类、待遇类事项与管理类事项,分类处理社区工作者争议
 
(三)设立与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并列的社区工作者争议案由
 
文章试读
 
社区工作者是一个新兴的职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国家和地方人才发展规划,把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
 
一、社区工作者法律属性之争
 
社区工作者制度虽已自2017年至今运转数年,但毕竟系新兴事物,实践中对社区工作者法律属性的认识仍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受其委派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签署的服务协议属于特殊的协议,两者之间形成特殊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亦不属于劳动争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工作者与管理单位之间签署的服务协议属于劳动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如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由街道(乡镇)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该规定还配套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A、B两个版本,A版适用于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B版适用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再如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要求,聘用社区工作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湖北省出台的《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区(市)选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的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签订与法定任期相同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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