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近日,海润天睿合伙人戚兆波律师就物业费相关问题,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具体采访内容如下:
“ 正常交纳费用的业主很难要求物业公司直接返还多付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对部分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打折收费的行为,暗含法律风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不能擅自因业主拖延物业费而打折。遇到此类情况,正常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可以直接要求物业公司对其打折行为进行答复,如果物业公司打折收费行为违反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现实中,由于物业费收取一般由物业服务部门与业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约定,因此能否打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无对物业费是否可以减免的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已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减免物业费作相关规定。比如,长沙市规定房屋交付后连续空置一定期限,可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至90%交纳物业费,但具体执行还需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