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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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付款方式拆借资金构成资金占用受处罚




近日,上市公司J及相关责任人先后收到陕西证监局和上交所出具的警示函和监管函,违规事项如下: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兼公司副董事长C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拆借资金,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6/07/07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要求,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支付预付款”等名义进行资金拆借,是A股市场比较常见且隐蔽性较强的资金占用情形。以“支付预付款”等方式与关联方进行资金往来,极易混淆合规经营性交易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边界,如果资金最终流向关联方,但是却不具备商业实质,是有极大可能被监管核查发现并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本案警示,上市公司需要强化与关联方预付款项的穿透性和实质性审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大额预付款等资金往来事项穿透核查,同时确保资金往来具有商业实质。对于大额的预付款、无合同支撑的预付款及预付对象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应对交易的商业合理合规性进行重点审查,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