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本案中,根据当时适用的上市公司G《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但是公司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并通过相关议案时,召集人未召集主持会议,且未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因而导致违规。
上市公司需根据子公司的重要性及业务特征,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覆盖至境外子公司,确保其合规性与风险可控性。内审机构还需要对境外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部分进行检查和监督。除子公司外,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分公司、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也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其的管理控制制度。并且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海润天睿合伙人姜向阳律师,潘永寿律师撰写的《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维权实战指南》以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结的六个具有代表性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终审案件为研究对象,围绕司法实践中反复出现、且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技术争议问题,系统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并总结可供实务参考的判断路径。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及相关领域信用风险持续暴露,公司债违约事件频发。当发行人陷入偿债困难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推动债券重组已成为常见的处置路径。然而,重组方案往往大幅削减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折价购回、长期展期、豁免利息——而这些方案一旦经会议表决通过,即对全体持有人生效,包括投下反对票的异议持有人。
近年来非法采矿类案件持续高发。根据最高法环资庭公开数据,2019年至2023年5年时间,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全国法院收案量达1.67万件,位列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第4位。大量案件出现,也伴随着实践中处理不一致的情况,课题组对2022-2024年3年间非法采矿罪的实务处理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就案件中暴露的疑难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形成8万余字的专题报告。
在此案例中,上市公司G于2025年11月29日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11月30日再次发出会议的提示通知,并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董事会。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通知的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可随时召开。因为上市公司G发出董事会通知的时间距离会议召开的时点不足2日,且未经全体董事同意,会议通知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所以导致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