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时,应当及时披露。同时,上市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本文认为,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索赔中,专业机构投资者无需就交易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行业规范项下的审慎投资义务,亦不应成为否定或弱化损失因果关系、减免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重大诉讼的披露时点应当以上市公司“知悉”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判决书等。建议上市公司建立法务部门与证券部门之间的即时信息通报机制,确保在知悉重大诉讼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资管纠纷中未清算时投资者损失的认定问题,目前司法实践的态度仍以清算前置为原则(除非案涉协议约定无需清算),但需注意,如果可以从底层资产的价值及处置回款的可能性,以及管理人怠于清算、怠于勤勉尽责两个角度举证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主张仍可能因违约程度、因果关系相当程度而被法院酌定全部/部分支持。
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准确,直接反映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规范性。错误选用收入确认方法错误导致财务数据失真,是信息披露不可逾越的红线。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务必根据交易实质审慎判断、准确选择收入确认方法。建议各公司以此为鉴,进一步健全财务核算流程,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与合规意识,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论点的强度与司法实践的接受度之间,往往存在差距。既判力的考量、制度运行的成本、司法独立的边界——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但这恰恰是法律职业的价值所在:在确定性之外,保持对正当性的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