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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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国内首起银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申诉案件,日前取得重大进展。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民二监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本案即是一度引起巨大轰动的农户状告银行缔约过失责任案。本案二审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银行没有及时答复农户的扶贫贷款申请为由,判决银行赔偿农户损失80万元。判决作出后,全国各大报纸如《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金融时报》、《中国经济周刊》,当地各主要报纸《重庆商报》、《重庆晨报》、《重庆法制报》,以及网络媒体《新浪》、《搜狐》等,纷纷予以报道;同时,本案还引起了金融界全国人大代表以及银监会的高度关注。 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委托后,天睿组成了由合伙人周劲龙律师牵头的工作团队,对该案一审、二审期间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分析,重新厘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的意义,仔细研究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和法理基础,代理银行向最高人民法院阐明申诉意见,指出:银行不发放贷款并不构成缔约过失,农户的损失是既有利益损失而非信赖利益损失,并且其损失与银行答复贷款申请的时间没有因果关系;律师还着重阐述了该案原审判决形成范例后、可能给整个国内银行信贷业务带来的莫测法律风险,以及由此对商业银行健康运营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这些意见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另一方面又对再审立案设置了极其严格的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只有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极少的情形下才能立案。本案再审裁定的作出,实际上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已初步认定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错误。 按照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指令再审裁定后,通常还会给再审法院下达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案件意见的内部函件以及限期审结的指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