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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近期,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持续关注AI领域的法律前沿与合规实务。结合对“全球Agent第一案”——亚马逊诉Perplexity公司案的裁判逻辑及技术事实的深入研判,本文海润天睿合伙人戴越律师、周凡律师将从禁令审查要件、AI主体资格定性、技术标准及国内维权路径等维度,分析AI代理触碰平台数据边界时的法律适用与平台维权。
文章关键词:AI领域、Agent第一案、临时禁令、技术、亚马逊、Perplex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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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2025年11月,全球知名电商平台亚马逊(Amazon)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针对AI搜索领域的明星创业公司Perplexity提起诉讼,指控Perplexity未经亚马逊的许可以其Comet浏览器的AI代理访问亚马逊网站,在亚马逊发送停止侵权通知后仍未停止其行为。2026年3月9日,Amazon提出的临时禁令被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原审法院”)批准——Perplexity被禁止使用Comet浏览器的AI代理访问亚马逊网站上受保护的内容。随即,Perplexity就临时禁令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被称之为全球Agent第一案。
2026年8月4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就Perplexity提起的上诉发布裁判,撤销了原审法院颁布的临时禁令,将案件发回继续实体审理。
二、Agent 第一案中关于“临时禁令”的认定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原告在提起诉讼后可以申请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与我国司法程序中的“行为保全”类似,即在法院最终判决作出之前,裁定禁止被告继续实施涉案行为,以避免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根据Winter v. Nat. Res. Def. Council, Inc., 555 U.S. 7 (2008)确定的规则,在申请临时禁令程序中,原告通常需要举证以下要件:(1)实体胜诉可能性(Likelihood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2)原告将遭受无法弥补损害(Irreparable Harm Absent Relief);(3)颁布禁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小于拒绝禁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Balance of Equities / Balance of Hardships);(4)颁发禁令符合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1
在本案中,原告亚马逊基于联邦计算机欺诈法案(“CFAA”)以及加州综合计算机数据访问与欺诈法(“CDAFA”)提起诉讼,因此“胜诉可能性”需讨论相应法律中的构成要件。
(一)原审法院做出临时禁令的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核心在于被告 Perplexity AI 的 Comet 网页浏览器搭载的可以自主执行的AI助手(“AI助手”)是否涉嫌未经许可访问原告亚马逊网站中需密码保护的内容。经审理,原审法院基于以下理由颁发了临时禁令:
1. 实体胜诉可能性
亚马逊提出的主张基于CFAA以及CDAFA。而根据CFAA的规定,亚马逊需要举证:
(1)Perplexity 故意访问计算机系统;
(2)访问无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
(3)通过该访问行为获取计算机内信息;
(4)涉案行为跨州 / 跨国;
(5)12 个月内造成当事人累计经济损失不低于 5000 美元。
而根据CDAFA的规定,禁止行为人明知无权限,仍访问或诱导他人访问计算机、计算机系统、网络,计算机系统所有权人可就本条主张民事赔偿。
关于Perplexity是否有权访问计算机系统,原审法院援引Facebook 诉 Power Ventures 案的认定:即便第三方工具取得平台用户许可,在平台明确撤销访问权限后继续访问服务器,仍构成本条违法。该案件同时确认企业为调查、拦截违规访问产生的人力成本,累计超 5000 美元即满足损失要件。
基于亚马逊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亚马逊有极大概率依据CFAA在实体诉讼中胜诉。同样的,基于前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亚马逊依据CDAFA胜诉概率亦较高。
2. 原告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原审法院同样援引Facebook 诉 Power Ventures 案,认为违反 CFAA 未经授权侵入受保护计算机属于不可逆损害,平台享有管控自有服务器访问权限的权利。平台已发送停止侵权律师函,第三方仍持续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系统、窃取数据,该行为本身即构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3. 颁布禁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小于拒绝禁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亚马逊主张的损害包括:AI助手持续未经授权访问密码保护页面、窃取客户私密账户数据造成的损害。而Perplexity 抗辩,如颁发临时禁令会使其丧失 AI 购物赛道先发优势、流失市场份额与用户,前期为Comet投入的数百万美元研发成本将会付诸东流。原审法院认为对比颁发禁令对双方造成的损害,综合衡平利益,认定如不颁发禁令将会给亚马逊造成更大的损害。
4. 公共利益
Perplexity 主张颁发禁令会限制消费者选择权、阻碍 AI 行业创新;但亚马逊认为公众同样享有防范计算机系统被擅自入侵的权利。同样的,Facebook 诉 Power Ventures 案明确,公众利益包含保障计算机不被无授权访问。
(二)上诉法院撤销临时禁令的理由
1. Perplexity公司AI助手的工作原理
在上诉法院做出的裁定中,首先对被告及其浏览器的技术措施做了认定,上诉法院认定:Perplexity 所发布的Comet浏览器安装于用户本地终端设备,基础浏览功能与谷歌Chrome一致,核心特色为可选配 AI 智能代理工具即“AI助手”。用户下达指令后,AI助手可自动访问亚马逊等网站、代为选购商品。
而访问亚马逊的具体工作流程是:用户指令AI助手检索亚马逊商品时,AI助手会截取浏览器页面截图,从用户本地设备上传至 Perplexity 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下发操作指令后,AI助手再执行相应指令。简言之,AI 助手无法独立运行,全程依赖用户指令与 Perplexity 云端服务器的操作指令。
2. 上诉法院撤销临时禁令的理由
在临时禁令四要件中,第一项“胜诉可能性”最为重要。上诉法院明确指出,原审法院对 “访问” 行为实施主体的法律定性存在错误,亚马逊依据 CFAA、CDAFA提出的实体诉请胜诉概率极低。
在上诉环节,亚马逊与Perplexity关于“访问”具有较大的分歧:
Perplexity抗辩认为,CFAA 意义下的 “访问”,要求行为人直接访问网站服务器系统本身。Perplexity 服务器从未与亚马逊服务器建立直接通信;亚马逊网页数据先传输至用户本地浏览器,再由浏览器截图上传 Perplexity 云端,并非Perplexity 直接访问亚马逊服务器。AI 助手仅为用户使用的软件工具,全部操作意图归属于下达指令的终端用户,而非Perplexity。
亚马逊认为,AI 助手持续与 Perplexity 服务器交互、由云端下发操作指令,具备自主执行能力,行为后果应当归责于Perplexity,工具运营方仍构成 CFAA 项下的访问主体。亚马逊还进一步区分了普通浏览器与 Comet,认为本案被告Comet的AI代理具备主动自主操作能力。
在本案上诉审理过程中,不管是亚马逊还是Perplexity,各方都提交了不同的法庭之友机构展示技术运行的意见书。其中Perplexity一方意见书认为具体的技术事实如下:用户访问网站时,仅有本地浏览器与网站服务器建立通信。用户使用浏览器打开亚马逊网页,浏览器向亚马逊服务器请求页面资源并展示在本地设备;用户启用AI助手后,AI助手仅分析本地浏览器已经渲染完成的页面内容。如需执行用户的任务,AI助手将页面截图、用户指令、浏览记录发送至 Perplexity 云端服务器。而Perplexity 服务器全程不直接与亚马逊服务器建立联系。
为进一步阐述上诉法院的认定,我们特别将上诉法院关于“访问”的认定截图粘贴如下:

很显然,上诉法院采信了Perplexity一方的意见书,上诉法院认为亚马逊几乎无法证明 Perplexity 实施了 CFAA 定义下的 “访问” 行为。上诉法院更进一步地解释了CFAA立法初衷是打击黑客入侵,其本质是刑事立法。当法条存在模糊之处时,应当作出不利于认定违法责任的解释。如果采纳亚马逊的解释,将可能大幅突破立法初衷并产生严重后果:终端用户可能因使用 AI 工具被认定为协同违法进而构成共犯。上诉法院认为,“访问” 这一核心要件已无法成立,法院无需审查 CFAA 其余四项构成要件,即亚马逊基于CFAA获得胜诉的可能性极低。
上诉法院进一步对颁发禁令的其他构成要件进行评述,认定原审法院虽逐一分析要素,但其全部推导均建立在 “Perplexity 构成 CFAA 违法” 这一错误前提之上,并进一步认为针对极大概率不违法的行为签发禁令,违背公共利益,且压缩消费者对工具选择空间,不当限制新兴人工智能技术行业发展。基于上述原因,其余三项要件“不颁发禁令是否会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考虑”“公共利益”等均不成立。因此,原审法院做出的临时禁令存在错误,应予以撤销。
当然,如果认为上诉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临时禁令就代表Perplexity的行为不侵权,并不能说得过去,事实上,上诉法院在其裁定中也明确“本裁定不剥夺亚马逊依据网站用户服务协议自主管控平台访问权限的权利,仅否定亚马逊通过CFAA、CDAFA 两部计算机访问管制立法强制封禁第三方AI工具的路径。”换言之,上诉法院的裁定并未给Perplexity颁发“免责金牌”,而仅仅是认为亚马逊选定CFAA、CDAFA两部法律维权难以成立。
三、AI的主体资格问题
近些年来,当我们关注全球各法域与AI相关的司法、执法等案件时,会发现不管是中国、美国还是欧盟,基本都否认了AI单独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属性,而对于AIGC内容,哪些主体能够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亦需诸多的争论。从国内关于AIGC生成文字、图片等权属争议,到美国《天堂最近的入口》版权登记纠纷、anthropic和解纠纷,再到欧盟法域内GEMA诉SUNO被认定侵权,大致可以勾勒出与AI相关法律责任“主体”认定规则:终端用户使用AI生成内容,如果用户投入了智力劳动,则终端用户享有权利;AI生成内容涉嫌侵害其他主体的权利,某些情况下可以以“输出倒退输入”表明AI大模型开发商可能未经许可使用数据训练大模型的,则AI大模型开发商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另一些情况下也有用户自行训练模型承担侵权责任而AI模型开发商承担平台责任。
在本案中,“主体”亦是讨论的关键问题。上诉法院在裁定中明确的指出,CFAA 的处罚条款针对 “whoever(任何人)…… 故意访问” 受保护计算机(18 U.S.C. § 1030 (a)(2))。换言之,CFAA 预设访问行为必须由法律上的人作出。无论该 AI 助手技术多么先进,在成文法意义上它只是工具,而不是法律上的人。参照 18 U.S.C. § 921 (a)(1):法条中 “whoever” 包含自然人、公司、企业、合伙等主体。(The CFAA's plain language suggests the Assistant itself cannot “access” Amazon's servers. The relevant provision of the CFAA punishes “[w]hoever … intentionally accesses” a “protected computer.” 18 U.S.C. § 1030(a)(2). In other words, the CFAA contemplates access by a person. However advanced the Assistant currently is, it is a tool, not a person for statutory purposes. See 18 U.S.C. § 921(a)(1) (“The term ‘whoever’ include[s] any individual, corporation, company, association, firm, partnership, society, or joint stock company.”)。
四、“访问”要件之外
在提起诉讼之前,亚马逊曾经发布公告2并向Perplexity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函》3。亚马逊认为Perplexity存在下述违法行为:
1.伪造 Chrome 浏览器身份躲避监测。亚马逊认为凡是代表消费者、替消费者在其他商家平台完成采购操作的第三方应用,都应当公开透明地运营,以透明方式标识自身 AI 身份。
2. 未尊重服务提供方是否允许接入该应用的决定,未尊重亚马逊针对平台内自主智能工具制定的运营管控规则。
3. 收集访问亚马逊及第三方网站用户的账户密码、安全密钥、支付信息、购物记录等高度敏感数据,同时免除自身数据安全保障责任。
4. 刻意规避亚马逊对 Comet AI 智能体的身份识别机制,直接干扰亚马逊的平台安全管控工作。
5. 在亚马逊上线安全拦截机制限制 Comet 访问后,Perplexity发布新版本蓄意绕过平台防护措施。
如前所述,上诉法院基于“访问”要件不成立进而认定亚马逊以CFAA、CDAFA主张并胜诉的可能性较低。抛开本案所争议的“访问”等技术要件,我们不妨脑洞大开,假设Perplexity的行为发生在国内,推演原告方可以采取的维权路径:
路径一: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条款4、第十三条互联网专条5,主张Perplexity刻意规避亚马逊对 Comet AI 智能体的身份识别机制、绕过平台技术措施、伪装Chrome身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亚马逊平台的《用户协议》,干扰了亚马逊对平台的管理,妨碍、破坏亚马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更进一步地,亚马逊所主张的perplexity上述行为增加了亚马逊的服务器负担,亚马逊不得不投入成本升级安全管控措施等证据,可以作为损害结果的要件。
路径二:基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绕开或者规避技术措施条款6进行主张,当然这一主张的前提在于亚马逊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如上诉法院所阐明的技术原理,perplexity的Comet AI助手将亚马逊网站的页面资源、截图、内容上传至perplexity的云端服务器。如果页面资源、截图等构成作品,那么浏览、上传等行为亦有可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假如perplexity的AI助手再进一步使用该等页面数据实施AI训练,则亦涉及是否侵害复制权的争议。当然,抛开页面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已经明确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此处不再赘述。
路径三: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7、第二十九条敏感信息的处置等规定主张亚马逊网站用户的账户密码、安全密钥、支付信息、购物记录等属于高度敏感数据,需充分告知必要性与影响并取得单独同意,不得通过一揽子条款或隐性授权规避单独同意的义务,并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而在本案中,Perplexity提出访问密码保护等区域均得到了用户的授权。
路径四:基于《民法典》8以及《网络安全法》9关于数据安全义务等规定主张。数据保护予以主张,如数据处理活动未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未落实等同等级保护要求或未采取必要技术与管理措施,属于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小结
不管是美国还是我国,当新的技术发展时,技术标准的认定常常对于案件判决产生相当的影响。以我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实践来看,十余年前,司法界与学术界最为热议的话题在于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聚合链接(加框链接)这一领域分歧尤其显著。围绕着是否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学术界与实务界争论的标准包括“服务器标准”10“用户感知标准”11“实质替代标准”等。
本文无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供”应采取何种标准进行探讨,只是在探究本案原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在对是否颁发禁令产生根本翻转时,原因就在于云端服务器与亚马逊服务器是否产生网络请求以及建立了网络通讯。在美国判例法体系中,何谓“访问”,固然有在先判例确定技术标准,但是在AI迅速发展的当下,智能程度与行为模式早已今非昔比。上诉法院在裁定中也提及“CFAA 制定于 1986 年,远早于现代网页浏览器出现,更不用说基于智能代理的 AI 工具”。在AI智能代理时代,以何种标准适用包括CFA 在内的各项法律,必然会伴随着持续的争议。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层出不穷的新生事物不断冲击以及追问既有规则的边界,AI领域这一现象尤甚。Amazon与Perplexity一案,正是此种时代图景下的司法缩影。
作者介绍
戴越
海润天睿 合伙人
daiyue@myhrtr.com
戴越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多年,服务领域涵盖影视、游戏、音乐、文学、互联网、能源、房地产、餐饮等多个行业,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在2020年入选legalband律届俊杰榜30强。
周凡
海润天睿 合伙人
zhoufan@myhrtr.com
周凡律师,拥有北京大学化学学士与法律硕士学位,律师执业证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此前在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多年。周凡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从业十余年,深耕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不仅擅长代理重大疑难诉讼案件,对于知识产权的体系化管理,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布局及诉讼,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品牌打假等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
周凡律师承办了数百件诉讼案件及非诉项目,曾多次代理客户成功获得诉讼禁令,帮助客户成功通过民事诉讼确立对未注册商标反法权益并制止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仿冒,成功帮助客户针对境内假冒的民事行政刑事的体系化维权,成功帮助客户建立商标管理体系以及海外商标布局等,为众多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头部互联网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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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丨徐 聪
复审丨孟 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