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5月1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组成员徐阳光,深圳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齐砺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天睿)合伙人、破产与重整业务部副主任林涛律师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谈企业破产法修改相关问题。



媒体报道全文请点击
页面左下角“阅读原文”查阅
2024年5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在23件拟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再次出现企业破产法的名字。
这是企业破产法自2021年以来第3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拟初次审议名单。此前在2021年和2022年,企业破产法虽然进入名单,但最后都没能提交修订草案进行审议,2023年也只是被纳入预备审议项目。
我国企业破产法施行17年,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不断变化,该法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我国推动供给侧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新形势,修法的迫切性愈加显现。此番再次被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能顺利提交审议吗?
是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企业破产法修改面临的最大争议。一些声音反对个人破产入法,主要是认为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如果允许个人破产,可能造成大量逃废债行为。此外,由于文化观念的原因,公众对于破产制度,尤其是个人破产还存有很多顾虑。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与重整业务部副主任林涛律师对界面新闻介绍,个人破产从学理上分为经营者破产和消费者破产。经营者破产主要涉及企业主为企业债务提供的担保责任等,消费者破产则涉及面比较广,问题比较复杂,比如房贷断供、信用卡个人失信等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个人债务人仅有强制执行并不足以解决问题。
关于此次个人破产能否入法,林涛律师表示“从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中的名称来看,这次建立整体的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性并不大。但从实践角度出发,我们希望能把经营者破产和企业破产一并推进,这样便于推动重整计划通过,也可以保护企业家。”
对于企业破产法本身存在的缺陷,林涛律师举例,现行企业破产法有些规定缺少强制力,比如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材料,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不配合的情况,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实施情况也不理想,尤其是涉及异地时。此外,现在一些比较成熟的破产实践,例如合并破产和预重整,尚缺少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破产程序效率也有待提高,现行法律还缺少对于特殊市场主体破产的制度供给,尤其是中小企业重整和金融机构破产。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进程,林涛律师指出,之前企业破产法可能更多定位于市场退出、淘汰落后产能,现在则更多突出破产保护、企业重生拯救的功能。修法进程加快,也是因应经济形势新的变化。
关于破产法名称是否需要修改,林涛律师表示,企业破产法毕竟还负有市场出清的功能定位,除了重整还有清算、和解等情况,改成别的名字都比较片面,而且,制度和文化本身也有惯性和延续性,“关键不是名称的问题,更多是要建立理性的破产文化和破除对破产的污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