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笔者在前段时间参与了一起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2000万自有资金被他人非法占有一案,事情的缘由如下:
2017年的某月某日,该公司产品研发部门对公司互联网支付平台进行了一项新功能的开发,该项功能能够对银行返回的交易状态进行查询,确定该交易状态究竟为成功或者失败;同日,该公司测试部门直接将代码写入真实交易平台进行测试,该测试会让某银行所有的交易返回状态均显示为成功。在测试完成之后,研发人员没有及时将用于测试的代码注销,而是直接上线用于网站平台,这导致了平台在实际运营中所有返回的状态均显示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本该失败的交易,系统也会返回成功的状态,这样系统就要自动给客户在公司平台开设的账户中转入相应数额的金钱,客户也可对账户中的余额进行提现。在事情过去2个月之后,该公司对账发现某银行渠道的资金数额有偏差,数额达到2000余万元,该公司经过初步调查后发现上述漏洞。
事情发生后,该公司迅速找到我方律师团队代理此案件,负责追回公司损失的资金,经过初步调查,我方认定的事实如下:
在系统漏洞存在期间,个别在公司平台开设余额账户的持卡人(以下简称“行为人”)在给余额账户充值过程中,不慎输错密码导致交易失败,但由于公司系统存在漏洞,从银行返回的交易状态查询结果显示成功,系统自动将公司所有资金转移至行为人的余额账户中。该行为人发现漏洞后,将该漏洞告知其亲戚朋友,共同利用系统漏洞,反复故意采用输错密码或转账金额等方式操作上千次,秘密将公司所有的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转移至其余额账户非法占有,再将余额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其银行账户进行花销。
二、案件争议
案件办理过程中,曾经有过争议,该公司法务认为此行为属于网络犯罪,应当属于经侦部门管辖,而侦查机关有办案人员则认为这属于诈骗罪,与时下高发的电信诈骗非常相似。当时笔者从法律角度向该公司法务及侦查人员进行了解释、分析:
第一,诈骗罪的在《刑法典》中的定义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从而使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
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到,此案中行为人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也没有使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识,换言之,行为人并没有欺骗受害者,行为人利用系统漏洞非法占有受害者的资金并非是一种欺诈行为,且欺诈行为只能针对人而不能针对计算机。
三、该案件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行为人于该公司存在系统漏洞期间,先后上千次利用公司互联网支付平台在某银行渠道部分业务的系统漏洞,秘密窃取公司所有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理由如下:
第一,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着清醒的认识,行为人在第一次给余额账户充值过程中,不慎输错密码导致交易失败,但由于公司系统存在漏洞,从银行返回的交易状态查询结果显示成功,系统自动将公司所有资金转移至行为人的余额账户中。该行为人经查询银行余额后得知该笔款项并非其所有或占有,在明知该资金为他人所有后,将该漏洞告知其亲戚朋友,共同利用系统漏洞,将他人所有的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行为人在明知该资金为他人所有后,将该漏洞告知其亲戚朋友,共同利用系统漏洞,以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为目的,反复故意采用输错密码或转账金额等方式操作上千次,秘密将公司所有的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转移至其余额账户非法占有,再将余额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其银行账户进行花销,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三,行为人盗窃金额达到200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对上述六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该案件可以由公司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在解决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公司法务认为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发生在多个城市,如果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来管辖,会给公司报案带来麻烦。
笔者分析: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虽然与该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地址,但其窃取的财物所在地与公司住所地在同一城市,即公司住所地为行为人盗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经过笔者的分析解释,侦查机关按照盗窃罪受理了此案件,并依法立案后展开侦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为公司挽回了损失。
五、该案涉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