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3
来源: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HR急需了解的疫情法律问题解答(二)

继上期针对关注度较高、较为迫切的法律问题进行概括性梳理后,部分企业已陆续复工,现本所律师就复工后,企业HR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疫情期间,劳动者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依据: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2020.02.07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问题二:用人单位有无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口罩?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

答:建议HR根据行业、劳动者岗位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判断。

疫情期间,对于从事医疗救护、民生保障等特定行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口罩,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上班。

 

问题三:各地政府政策规定不一致,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遵循何规?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问题四: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医疗期与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重叠的,能否顺延?

答:年休假应当顺延;婚丧假是否顺延依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定;探亲假不应顺延;医疗期不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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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冠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医疗费用?

答:依劳动者的社保缴纳情况而定。若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则无需支付;反之,则应当支付。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2020.01.22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

 

问题六:因疫情防控造成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

 

问题七: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补助标准怎么计算?

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性质而定。

 

问题八:外地劳动者因当地交通管制等原因被隔离,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属于只能到岗复工类型,如何处理?

答:首先,确认劳动者不属于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等需被隔离观察的情形;其次,用人单位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进行协商,积极配合当地部门的要求,出具要求劳动者到岗复工的书面证明,尽快安排劳动者复工。

 

问题九: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1)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2)未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3)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

依据:人社部办公厅2020.01.30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问题十: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期间及隔离期结束后的普通治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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