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权屡屡发生,因实施并购重组后出现对子公司失去控制而无法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报产生重大影响,涉及被交易所问询,其中文化长城(300098)两次实施的并购标的资产出现了失控状态,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9年度再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将面临暂停其股票上市的风险【注】。
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独立的法人关系,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的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基于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或是管理人员,对子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为加强对子公司的风险控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管理制度在对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子公司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公司审计等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依然会出现子公司失控状态。
一、上市公司子公司“失控”案例分析
(一)内部控制出现问题
上市公司子公司“失控”状态,直接反映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在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简单的讲,上市公司无法通过对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运作、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进行监督,以及对日常生产经营、财务和人力资源等业务活动实施控制。
(二)财报影响
上市公司子公司“失控”直接引发业绩变脸,因子公司“失控”问题,文化长城自2018年起不再合并联汛教育财务报表,将联汛教育的长期投资转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并对相关财务报表信息进行更正工作。新日恒力、中昌数据、亚太药业、田中精机也同样对“失控”子公司作出了不并表处理。
(三)被交易所关注问询
因子公司“失控”问题,文化长城、新日恒力、中昌数据、亚太药业、田中精机都收到了交易所的关注函,要求说明失去控制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具体时点及合理性、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未及时披露失控风险和接管工作受阻的原因,上市公司董事及子公司董事和高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四)处理措施
除对“失控”子公司不并表处理外,田中精机(300461)、新日恒力(600165)为了减少子公司“失控”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影响,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上市公司的股东收购“失控”子公司股权的方案解决问题。
二、失控原因分析
(一)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先天不足,存在控制权让渡的问题
并购重组进行业绩对赌安排是常态,那么要实现业绩承诺,给原来的团队一定的经营管理权也是理所应当,但不等同于对子公司控制权的让渡。
文化长城子公司“失控”案例中,子公司翡翠教育公司章程是这样规定的,文化长城为翡翠教育唯一股东,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文化长城向北京翡翠委派了3名董事及2位监事。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同时约定了交易对方安卓易科技提名另外2名董事,翡翠教育总经理由安卓易科技提名的人员担任,且担任翡翠教育的法定代表人。虽然上述协议约定了董事长由文化长城指定的董事担任,且文化长城在翡翠教育的董事会席位有三名,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安排,表面上文化长城控制了翡翠教育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文化长城委派董事完成翡翠教育的董事会重组,但实际却没有实现对翡翠教育的控制。
翡翠教育公司章程还规定了股东、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内部审批权限,包括为第三方提供贷款、从第三方借入款项、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等审议标准,看似文化长城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并在翡翠教育的重大事项中享有一定的审批权限,可以实现对翡翠教育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但实际中的情况是这样的,在文化长城2019年6月24日《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翡翠教育失控、核心管理团队人员违反公司法及章程暨公司下一步措施的公告》中,列举了是如何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的:
我们再次回顾并购交易安排,文化长城公开文件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7.翡翠教育公司治理及奖励”中并没有约定文化长城派驻财务总监,相反协议中明确了总经理由交易对方提名,且担任翡翠教育法定代表人。该等安排实质上是将翡翠教育的经营管理权完全让渡给了交易对方,文化长城委派的董事长以及相关重大事项审批权限如同虚设。因此,原来的经营管理层绕开董事长违规进行资金调拨、对外投资、对外收购、对外处置子公司就很容易操作了。
而在文化长城并购联汛教育的案例中,2019年4月,文化长城披露《关于联汛教育增加2019—2020年度业绩承诺的公告》中,许高镭等联汛教育管理层承诺2019—2020年联汛教育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而文化长城同意,联汛教育管理层继续保持现有管理和经营的独立性,对现有联汛教育经营管理团队不作更换和调整;文化长城可派一名人员到联汛教育,拥有知情权,但不得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上述安排,不难判断实质上是完全让渡子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二)财务缺乏管控
笔者简要梳理了近年来上市公司子公司失控案例发现,上市子公司“失控”首先是财务管理失控,包括委派的财务人员无法履职、子公司拒绝配合开展审计工作,上市公司完全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不能有效实施控制。
在中昌数据的子公司“失控”案例中,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亿美汇金应改选公司董事会,改选后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由上海钰昌(上市公司中昌数据的全资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长由上海钰昌委派或推荐当选的董事担任。亿美汇金经营管理层在亿美汇金董事会领导下运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海钰昌及亿美汇金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及不影响亿美汇金的原有有效经营模式的前提下,上海钰昌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亿美汇金的财务总监由上海钰昌负责推荐人员,经亿美汇金董事会批准后聘任。
但上市公司派驻的财务总监工作不到一月即离职,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因未选聘到恰当人选,上海钰昌未对亿美汇金派驻新的财务总监。2019年10月底,上海钰昌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对委派两名董事进行更换,并分别提请召开了董事会、股东会,会议通过改选了董事、选举董事长、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但遭到了亿美汇金董事、总经理的反对,以流程不规范为由对决议的效力不予认可。
中昌数据2019年10-11月改选委派的董事及财务总监不能正常履职,2019年12月,亿美汇金拒绝配合中昌数据委托的年审会计师对其2019年度财务报表实施预审计工作。中昌数据在回复函中提到,亿美汇金在“失控”前,虽然没有派驻财务总监,但对亿美汇金财务管理一切正常,包括亿美汇金财务经理与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部的日常财务沟通汇报,上市公司财务部定期进行现场审阅,并完成了2018年年报审计、商誉评估、内控建设及有效性评价等相关的工作。
上市公司提到对亿美汇金“失控”的具体时点为“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5日逐步失去控制。”但如果我们回顾亿美汇金的财务管控,实事上是“远程的”、“事后的”,而对亿美汇金的日常财务监督控制上,财务总监核心岗位是缺失的,亿美汇金的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只是依赖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时所需的审阅和复核工作,管理上存在滞后性。因此,我们不能不说,首先上市公司在子公司财务管控上是存在缺失的。
(三)因合作之初协议对相关事项约定不明或存在空缺,引致日后矛盾和误解不断,原经营管理层对抗
在上市公司子公司“失控”案例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都存在纠纷和争议。
1.中昌数据
中昌数据对交易所回复函提到,业绩承担方未依据相关协议约定,未履行承诺增持股票。根据中昌数据《关于收购资产进展暨解除协议的公告》,上海钰昌于2018年10月8日按照《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协议》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业绩承诺转让方,但依据约定业绩承诺转让方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以合计不低于5,800万元的货币资金在二级市场(含大宗交易)购入上市公司股票并锁定,而业绩承诺转让方并未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已构成违约。
2.文化长城
文化长城对交易所回复函提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施过程中,因交易款支付问题,翡翠教育原股东与文化长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化长城支付股权转让款和违约金。
3.长江健康
长江健康在《关于二级子公司华信制药失控暨公司下一部措施的公告》中提到,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马俊华、刘瑞环承诺2018年、2019年、2020年华信制药实现的净利润(该净利润指的是华信制药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14,000万元和19,600万元;公司按照华信制药实际完成的业绩情况分三期向马俊华支付其应得的剩余50%股份转让价款;同时,若未能完成业绩承诺,马俊华及刘瑞环须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长江健康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后,2018年的股权转让款未支付,马俊华对此已提出仲裁请求。上市公司长江健康在公告中声称,无法掌握华信制药的全部财务情况、资产状况及面临的经营风险等信息,无法对华信制药正常开展年报审计工作。
从公开的案例分析中,无法查阅到协议相关全部约定内容,协议履行产生的争议,往往因协议起初对有关事项约定可能存在空缺或是约定不清,引致日后矛盾升级,这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交易协议在合作之初,应当充分考商业条款背后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提前预防。另外,我们注意到在中昌数据的子公司“失控”案例中,协议明确了上海钰昌作为亿美汇金的股东,其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应满足“不影响亿美汇金的原有有效经营模式的前提下”,但具体的“有效经营模式”指的是什么并不清晰,我们理解交易对方是希望上海钰昌成即使成为控股股东,但不得影响其独立经营管理,而这与上市公司的内控要求必然是矛盾的,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还能妥协,但随着业绩效承诺期届满,到了真正意义上要接管子公司时,矛盾就突显出来了。
(四)业绩承诺难实现引发内部矛盾
新日恒力子公司博雅干细胞“失控”案例中,由于业绩承诺难以实现引发纷争。因2015年的业绩承诺未完成,业绩承诺方对差额部分履行了补偿义务。2016年业绩承诺方又未完成业绩承诺,应当履行补偿义务,同时触发了股权回购条款,新日恒力因业绩承诺方未履行补偿义务提起了诉讼。
随后博雅干细胞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就新日恒力向博雅干细胞借款8000万元闲置理财资金事项、在借款协议未到期的情况下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新日恒力以博雅干细胞无补充营运资金需求,且未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为由,召开了股东会,以80%表决权(新日恒力持有博雅干细胞80%的股权)表决通过《关于终止博雅干细胞向上海仲裁委申请与新日恒力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事项并撤回<仲裁申请书>的议案》及《关于博雅干细胞旧公章作废并启用新公章的议案》。
接着博雅干细胞2017年的年报预审工作受阻,业绩承诺方提出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规定,新日恒力应聘请经新日恒力与业绩承诺方双方同意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审计。新日恒力单方面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假借年度审计,对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以年度审计结果作为要求进行业绩补偿的依据,不符合《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规定为由拒绝配合审计工作。
2017年9月30日,新日恒力在披露的《关于对新日恒力有关子公司博雅干胞细胞申请仲裁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中表示,新日恒力持有博雅干细胞80%的股权,并向博雅干细胞选派了3名董事。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通过选派的董事行使相关权利不存在法律障碍,公司未对博雅干细胞失去控制。随后在2017年12月27日又披露已失去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
新日恒力因《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了“承诺期内,维持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主营业务及会计政策的稳定,不与现状发生重大变更。”未对博雅干细胞管理层人员进行调整。而内控管理依赖于博雅干细胞自我评价,随后因发生业绩“变脸”引发纷争不断、矛盾持续恶化,致使审计工作无法开展。
上市公司为了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并购重组是捷径,但同样伴随着整合风险,如果过分追求不切实际的“业绩对赌承诺”来实现上市公司业绩和市值提升。结果往往恰得其反,当对赌协议的目标没有达到时变会触发内部矛盾,出现失控的局面。
三、关于子公司风险控制的几点思考
我们从子公司“失控”的案例中分析看到,子公司是逐步“失控”的,或是在并购完成后,就没有对其采取整合措施,完全依赖于原来的经营管理团队自觉守约,或是委派人员并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相关内控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子公司“失控”的问题除在上述并购重组案例中出现,实践中,也不乏在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中出现,这里面同样的原因主要也是整合风险。
(一)组织模式的整合
子公司股东会是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子公司股东会权利是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权利来源,因此子公司章程在组织架构设计上就尤为重要。其中涉及董事会成员的组成、监事人员、高管人员(财务负责人)的委派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相关权限安排、经理层的权限设置等,避免出现制度设计先天不足的问题。
(二)财务管理与内控的整合
子公司会计政策以及会计估计应当与母公司相同,在财务会计制度、内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制度规定应当与母公司执行的制度一致,且应纳入统一的内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相关内控制度培训和考核,实施统一的信息系统、审批权限设定和执行做到可追综,做到可实时了解子公司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达成情况。
(三)人力资源管理的整合
除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子公司的核心岗位员工的相关激励和考核应当纳入到母公司层面实施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加强商业廉洁和离任审计的管理。
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五)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能暂停公司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