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20年伊始,破产重整领域专家就曾预计当年中国债务违约率将持续上升,随后,2020年以一系列出人意料的事件加速印证了这一预言。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数据,2020年全年破产审查案件约为3.37万件,比2019年增加近二分之一;破产案件数量约为8.36万件,是2019年的两倍。
谈到过去一年中破产重整案件的特点,北京市第一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副会长,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破产与重组业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邢立新律师颇有感触。“2020年颠覆了我们对破产重整的一些固有认识。”她说,“首先在企业类型上从民企向国企转变,尤其在下半年,比较集中地出现了国企债务违约、打破刚性兑付的情况;第二,涉及行业宽泛,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链、电子科技,到房地产、餐饮、服务行业,甚至有种覆盖全行业的感觉;第三,上市公司破产数量增加,从2019年的6家翻倍到了2020年的13家。”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羽律师赞同邢律师的观察,他补充道:“需要注意的是,近期发生债务违约的企业在违约前信用评级都维持在较高水平,而且都是所在领域的大型骨干企业。但华丽的数字外表、庞大的经营规模,并不能掩盖流动性紧张的尴尬现实。同时,部分企业存续债务规模过大,看似不大金额的债务,就有可能引起违约的超强地震。”
不过,虽然堪称“密集”的大型企业违约震动了市场,并在媒体上引发较为负面的评价,但在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杰律师看来,破产案件增多并非坏事,公众的负面评价恰恰说明“对破产重整去污名化的努力还任重而道远”。“其实从现行《破产法》2007年生效以来,我们对破产制度的重视和利用并不够,导致中国破产案件不是过多,而是过少。企业如果出现经营困境,应该更早进入破产保护程序,早破产、早重整、早拯救,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清偿率,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权益,这才是理想状态下《破产法》实施的效果。”
他进而指出:“可喜的是,在过去一两年里,从监管层到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包括银行债权人、其他普通债权人、债务人等,都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不再盲目地排斥作为司法程序的破产重整。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更加准确地适用和把握破产法上的一些制度和工具,防范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现象,确实还需要基于公平、审慎的立场进一步完善。”
金融机构作为
监管引导中释放出的另一个重要信号,则是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周杰律师告诉ALB,这一点也被明确纳入了上文提到的最高法和发改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
“这样做的背景在于大型案件中,金融机构作为大额债权人,还有更大的积极作为的空间。金融机构债权人往往在债权人会议中债权金额占比重较大,本应主动参与或推动程序,但国有或大型银行往往受限于内部决策链条过长的问题,要求他们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在某个具体的破产案件中如何行使债权人权利做出决策,确实还存在困难,这就导致其参与破产程序的意愿不高或者立场相对消极。”周律师介绍说。
他告诉ALB,在《征求意见稿》提出强化金融机构角色后,2020年12月28日,银保监会、发改委、央行和证监会印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金融机构的要求。“第一是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内部业务流程;第二是便利管理人账户开立和展期;三是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调查债务人帐户;四是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支持;五是协助修复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这都为金融机构未来的角色变化指明了方向。”
周律师说,目前他已经观察到“一些具备可操作性的问题已有所改观……尤其是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在积极开拓相关业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连接的业务流程,在内部开发相关数据库或OA系统。不少银行还在与我们管理人积极对接,征求意见”。
新问题,新方法
伴随破产重整案件数量和情况不断变化,过去一年中,面对新问题,破产律师又积累了怎样的新方法,得以应用到未来的案件处理之中?
徐羽律师首先指出了破产企业债务状况加速复杂化的问题。“受突发疫情影响,企业之前积累的风险加速暴露,导致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潜在债务难以调查,甚至部分债权存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可能,短期之内无法具体确定债务金额。而且企业借款较多,对外抵押资产情况也比较复杂,大多存在重复抵押、保全查封、冻结资产等情况;另外,因为部分企业涉及民间资本,其中又牵扯到大量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他解释说。
针对这种复杂情况,徐律师给出的建议是“更多引入当地政府的力量”。他举出了大连东霖破产案的例子,在这个案件中,他和团队通过反复和当地政府沟通,“最终和政府形成了良好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了政府在政策、税收、产业、舆情等各个方面的作用”。
2020年,邢立新律师遭遇的新情况则是疫情对于投资人的巨大影响。她和团队承接的某个案件在接手后就遇到了疫情爆发。“招募投资人时,2020年初还有非常多人来听我们介绍情况,但从三月份开始,很多投资人因为资金问题退出了。到了九十月份,又有一波投资人兴趣重燃,尤其是去年下半年北京在服务业综合示范区、自贸试验区(两区)建设,以及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上的利好,对推动、聚拢社会资金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她表示,“现在由产业投资人拿出巨额资金重整大型企业太难了。过去一个投资人能完成的事情,现在更多借助于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的联合,未来通过各种方式融和两三家投资人是更可行的方法”。
徐羽律师也观察到,2020年“越来越多企业开始活跃在破产重整业务中,尤其对担任财务投资人表现出更高热情……最典型的例子是,在我们做的某重整案件中,债权人经过内部决策,又以重整人身份参与到程序中,并最终通过转股、收债、注资等成为重整后企业的控股股东”。
提到过去一年积累的范式,周杰律师则提到了“在重组方案中,使用不同的偿债方案同等保护债权人利益”。他指出,过去重整案件中对债权人的清偿方式比较单一,且受限于法律对同等债权人采用同样清偿方式或清偿比例的要求。但在他和团队办理的兴大医药破产重整案件中,他们为债权人提供了不同股同权的债转股、现金等不同清偿选择,“最终在没有投资人的情况下,实现了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而且实现了百分百清偿”。
周律师指出,“未来可转债、信托计划份额、留债、以股抵债、债转股等都可以成为偿债方式,近期很多案例——包括东北特钢、辉山乳业、丹东港、庞大集团等,都采取了非单一偿债方案,这应该会是未来的方向”。
当然,这一定会给律师工作带来更大难度。周律师说:“这对团队的综合考验更大了,团队不光要懂得破产法,可能还需要资本市场律师、银行或金融法律师等参与……这也意味着未来大型重整案件,只有综合实力最强大的律所才有能力承办。”
三位律师都表示,预计2021年破产重整业务会继续增长。邢立新律师告诉ALB,她已经从去年11月起连轴转到了今年1月底,“很少有休息时间”。
伴随破产重整成为法律界新“金矿”,诸多机构纷纷进场,律师们是否感受到压力?邢律师表示“情况还好”。一方面,“虽然案源上存在竞争,但案件数量在增加,市场在扩大”;另一方面,她认为具备丰厚经验的“老破产人”依旧能够保持优势,“破产不是掌握条款 就可以做的,想把所有法律点理顺,使债权人、投资人和法院都满意,需要基于经验的整体衡量。破产管理人是一个专门的行业,融合了法律、财务、企业管理、投资、协调等多方面知识经验”。
周杰律师也认可队伍足够庞大的重要性,此外,他还强调了律所内“专业分工的健全齐备……德恒目前追求的是打通破产案件上下游延伸的法律服务环节,包括法律服务、引进战略投资人和重整投资人、前期辅导和后期退出、融资、偿债、不良资产处置等各领域。未来法律服务的横向综合化、纵向专业化都在拓宽和加深,破产律师要能够综合调动资源,而且不光是法律资源”。
徐羽律师则对团队成员提出了“兼具部分经营管理者属性”的新要求。“破产律师更要做到义、利并举。”他说,“一定要结合企业当地的经济结构、产业政策等因素,比较全面地考虑各方利益,要通过相关程序,使各方真正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