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21年6月1日新实施的《著作权法》将旧法第三条第(六)项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俗称“电影及类电作品”)改为了“视听作品”。同时在新法第十七条中将视听作品进一步划分为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视听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第三人在未依法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都会侵犯到权利人的著作权,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上可知,影视剧属于视听作品,当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无正当理由擅自使用肯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仅仅是对影视剧中的某个画面加以截取固定使用,是否构成侵权?这个固定的影视剧照画面属于何种作品呢?《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检索到相关司法案例,从司法实践中可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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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1332号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涉案电视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剧照系单独拍摄,在构图、光线运用等方面体现出摄影者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摄影作品。鉴于涉案电视剧特定帧画面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认为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摄影作品。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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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
影视剧照画面如果同时体现了演员的形象,那对影视剧照画面的使用还涉及到了演员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③我们可以看到识别性是肖像权的重要特征,影视剧照画面中的演员形象如果是能够被公众辨认识别的,那么这就涉及到相关演员的肖像权,使用时需要获得该演员的授权,未获授权擅自使用涉嫌侵害肖像权;同时如果使用该影视剧照时进行了不适当的使用和评价,涉及到了对该演员形象的评价降低,那可能会涉嫌侵害该演员的名誉权,都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为相关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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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吴京诉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京04民终283号】
以吴京诉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例,吴京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被告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涉案影视剧照的著作权应归版权方,吴京无权对其提起诉讼为由进行答辩。
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演员肖像权的保护并不冲突,且战狼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广州白月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战狼公司为宣传涉案产品使用吴京的肖像、姓名取得了其授权同意,该合同不能作为战狼公司免责的理由和依据。吴京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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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照的著作权限制
影视剧照承载了两种法律客体,出现了两种平行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存在着两个角度的限制:
(1)影视演员在同意参加影视剧的演出时,演员与制片方会签署相应的演出合作合同,双方除有特别约定,演员对整部作品是无法主张肖像权的。演员的同意出演,意味着其对制作方制作、使用其肖像的授权,是演员对自己肖像权使用权的出让。实际上,这一行为本身也正是演员对肖像权行使的表现。这种肖像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只发生在演员与制作方之间,且只能是部分地、有限地转让。⑧例如制片方用影视剧照对影视剧进行宣传时,影视剧照承载的是著作权利益,演员不能行使肖像权,这时候演员的肖像权在作品范围内被角色所合理吸收。
(2)影视剧制片方或出品方作为影视剧的著作权人,有权对影视剧进行合法的商业开发运作或授权他人开发运作,例如在以影视剧素材为基础,在相关衍生商品、衍生作品中使用影视剧照,如该使用涉及到了演员可识别肖像时,制片方是需要在事先与该演员签署的演出合作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授权,因为在这里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影视作品角色的范围,属于影视作品肖像权的商业化使用,根据《民法典》第10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否则任意使用具有可识别演员肖像的影视剧照进行商业运作时会涉嫌侵权。
下面的司法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对影视剧照所涉两个平行权利的平衡。
注释:
① 参见司法判决书(2021)沪73民终675号
② 参见司法判决书(2017)浙8601民初1332号
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④ 参见司法判决书(2018)京01民终97号
⑤ 参见司法判决书(2021)京04民终283号
⑥ 参见司法判决书(2017)京0106民初24108号
⑦ 《知识产权法关键词》作者:李琛,法律出版社
⑧《影视剧照演员是否享有肖像权》作者:魏 敏、赵 军,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2/id/36855.shtml
⑨ 参见司法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44608号
我国2021年6月1日新实施的《著作权法》将旧法第三条第(六)项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俗称“电影及类电作品”)改为了“视听作品”。同时在新法第十七条中将视听作品进一步划分为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视听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第三人在未依法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都会侵犯到权利人的著作权,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上可知,影视剧属于视听作品,当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无正当理由擅自使用肯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仅仅是对影视剧中的某个画面加以截取固定使用,是否构成侵权?这个固定的影视剧照画面属于何种作品呢?《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检索到相关司法案例,从司法实践中可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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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1332号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涉案电视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剧照系单独拍摄,在构图、光线运用等方面体现出摄影者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摄影作品。鉴于涉案电视剧特定帧画面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认为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摄影作品。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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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
影视剧照画面如果同时体现了演员的形象,那对影视剧照画面的使用还涉及到了演员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③我们可以看到识别性是肖像权的重要特征,影视剧照画面中的演员形象如果是能够被公众辨认识别的,那么这就涉及到相关演员的肖像权,使用时需要获得该演员的授权,未获授权擅自使用涉嫌侵害肖像权;同时如果使用该影视剧照时进行了不适当的使用和评价,涉及到了对该演员形象的评价降低,那可能会涉嫌侵害该演员的名誉权,都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为相关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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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吴京诉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京04民终283号】
以吴京诉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例,吴京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被告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涉案影视剧照的著作权应归版权方,吴京无权对其提起诉讼为由进行答辩。
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演员肖像权的保护并不冲突,且战狼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广州白月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战狼公司为宣传涉案产品使用吴京的肖像、姓名取得了其授权同意,该合同不能作为战狼公司免责的理由和依据。吴京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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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照的著作权限制
影视剧照承载了两种法律客体,出现了两种平行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存在着两个角度的限制:
(1)影视演员在同意参加影视剧的演出时,演员与制片方会签署相应的演出合作合同,双方除有特别约定,演员对整部作品是无法主张肖像权的。演员的同意出演,意味着其对制作方制作、使用其肖像的授权,是演员对自己肖像权使用权的出让。实际上,这一行为本身也正是演员对肖像权行使的表现。这种肖像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只发生在演员与制作方之间,且只能是部分地、有限地转让。⑧例如制片方用影视剧照对影视剧进行宣传时,影视剧照承载的是著作权利益,演员不能行使肖像权,这时候演员的肖像权在作品范围内被角色所合理吸收。
(2)影视剧制片方或出品方作为影视剧的著作权人,有权对影视剧进行合法的商业开发运作或授权他人开发运作,例如在以影视剧素材为基础,在相关衍生商品、衍生作品中使用影视剧照,如该使用涉及到了演员可识别肖像时,制片方是需要在事先与该演员签署的演出合作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授权,因为在这里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影视作品角色的范围,属于影视作品肖像权的商业化使用,根据《民法典》第10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否则任意使用具有可识别演员肖像的影视剧照进行商业运作时会涉嫌侵权。
下面的司法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对影视剧照所涉两个平行权利的平衡。
注释:
① 参见司法判决书(2021)沪73民终675号
② 参见司法判决书(2017)浙8601民初1332号
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④ 参见司法判决书(2018)京01民终97号
⑤ 参见司法判决书(2021)京04民终283号
⑥ 参见司法判决书(2017)京0106民初24108号
⑦ 《知识产权法关键词》作者:李琛,法律出版社
⑧《影视剧照演员是否享有肖像权》作者:魏 敏、赵 军,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2/id/36855.shtml
⑨ 参见司法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44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