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6
来源: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廷凯
实务研究 | 股改未召开创立大会是否影响IPO审核?

一直以来,很多人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改”)时是否需要召开创立大会存在误解——认为股改时应召开创立大会,很多申报IPO的公司也在中介机构的组织下,安排了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事实上,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改不需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是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有程序。实践中,很多人之所以认为股改需要召开创立大会,是因其错误地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用到了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为对上述问题作一清晰论述,本文作者将《公司法》关于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区别开来进行介绍,以使前述问题的答案更加清晰易懂。

 

一、《公司法》关于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的有关规定

1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

关于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

关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二、近两年IPO业务中涉及股改未召开创立大会及

未提前15天通知召开创立大会的案例

1

元琛科技(688659)

根据元琛科技2021年3月12日披露的《元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一)》,该公司是于2016年1月26日召开创立大会前的股东会,于2016年2月2日召开的创立大会。

 

其IPO律师发表意见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日期距创立大会召开时间不足十五日,但鉴于各发起人已在创立大会会议决议等文件中书面同意提前七天发出会议通知,因此前述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创立大会各项决议的有效性;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履行了资产评估、验资等程序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2

芯碁微装(688630)

根据芯碁微装2021年3月15日披露的《芯碁微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该公司是于2019年10月15日同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前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

 

其IPO律师发表意见为: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3

震裕科技(300953)

根据震裕科技2021年3月12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更新后)》,公司是于2012年11月16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前股东会,于2012年11月18日召开的创立大会。

 

其IPO律师发表意见为: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于2012年11月18日召开的创立大会,见证了发行人之发起人现场审议各项议案、投票表决并在会议决议等文件上签字/盖章的全部过程。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1)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分析和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募集设立,自然应该参照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即可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实践中,大部分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都安排了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这可能是误解了公司法有关规定造成的(也有很多项目虽安排了创立大会程序,但未严格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提前15天通知各认股人的程序,前述情况并未影响IPO的审核)。

 

在整体变更过程中,全体发起人签署发起协议后,可以直接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股改的各项议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召开会议,选举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聘任总经理,而后,由公司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前述操作,可使拟IPO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司股改和IPO的时间成本(不受提前15天通知召开创立大会的限制),提早申报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