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生,夏长,秋收,冬藏,岁月因劳动而充实。五一劳动节,向在平凡中创造不凡的劳动者致敬!每一个挥洒汗水的日常,都将成为游刃有余的锋芒。一直以来,海润天睿律师用行动诠释使命担当,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共建和谐劳动关系贡献力量。值此佳节,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官方公众号特别推出「劳动节特辑」,以飨读者。本期,由海润天睿柴亚炫律师带来《不定时工作制的那些事儿》。
一、概念
不定时工作制,顾名思义,工作时间没有固定限制,是针对因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劳动者工作性质特殊要求或职责范围等,无法按时上下班或需连续上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而采用的一种弹性工时制度。
二、适用范围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国家及部分地方的审批规定
附: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简称《审批办法》
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简称《办法》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简称《实施规定》
附:上海市《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简称《许可办法》
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劳社办〔2009〕40号)
四、相关问题解析
Q: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都须经过审批?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故各地方可能存在不同规定。各地用人单位可结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Q:劳动者仅以劳动合同中未注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能否主张不定时工作制无效?
答: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需履行审批手续的,则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须由用人单位申报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执行。若员工的岗位性质属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用人单位亦已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且双方均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实际履行,即使劳动合同中未注明,也是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无需履行审批手续的,建议双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主动告知劳动者并于劳动合同中注明,由其他工时制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Q: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是否存在迟到或旷工?
答:用人单位通常不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按标准工时制进行打卡考勤,必要情况下,可要求其在出勤工作时进行考勤登记或填写工作记录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该出勤而未出勤、该工作而未工作的,亦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照规章制度等进行处分。
律师建议: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于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中有明确条款,合理确定其考核标准、工作目标,要求其填写工作记录等,以便对其工作时间进行特殊管理,无需标准考勤,但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Q:用人单位可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随意加班吗?
答: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Q: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都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上海、深圳等部分地区需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外,大部分地区无需支付加班费。
如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虽经审批,但未按审批的内容实际履行,且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行为的,用人单位不免除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Q:若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吗?
答: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
律师观点: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经审批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效,进而要求支付加班费等待遇的,其依据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经过审批,则属于行政管理机关对用人单位工时制度的监督管理,系行政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
是否经过审批,不应成为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双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知悉、相关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间的长短、劳动者岗位是否属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报酬及主观恶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