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随着中资企业”一带一路”走出去并融入当地经济,境外银行在为当地中资企业融资时,会寻找境内银行与其合作。风险参与就是一种英美法下银行跨境合作方式。本文中程畅律师就香港法下境内银行从事跨境风险参与业务进行深入解析。这是程畅律师在跨境金融合规专栏第四篇文章。
文章关键词:跨境金融业务、风险参与、出让行、参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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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参与(Risk Participation )业务是一种适用境外法律(多为香港法)且相对小众的跨境业务。它是指境内外两家金融机构为了分担融资人信用或违约风险,在融资人不参与的情况下达成安排。一般情况下,与融资人直接产生融资关系的是出让行(Grantor),而被出让行邀请风险参与的是参与行(Participant),参与行向出让行收取一定费用。融资人一般为中资境外机构,参与行一般为有授信和业务的中资机构、国企或者民企。这种方式与内保外贷或者担保贷款最大的区别:不是由融资人主动申请,而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
风险参与早年从外资银行介绍进入中国,用于跨境业务中分担融资人的违约风险。近年来也有用于同一家银行的境内分行与境外分行之间的合作。渊源上这类业务就是用英文且适用境外法律,所以实操中常见的是两家金融机构之间签署英文且适用香港法的协议。区别于国内常见的保函、内保外贷等业务,本文将结合风险参与业务协议中常见操作风险点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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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给境内参与银行的建议如下:因为融资人是境外主体,而且融资人与参与行并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融资人违约后,境内参与行需要先行赔付出让行,且在受让债权后才有权对融资人行使权利。因此,参与行从事风险参与业务,需要对融资人或其境内关联公司非常了解,要有足够的授信及风控预案,一般仅适合信用程度很好的融资人。一旦涉及跨境执行,境内参与行可以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评估好成本再决定是否独立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