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T公司收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H基金书面提交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H基金持有公司6.75%股份。H基金共提出两个临时提案:
提案一是提请公司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用于股权激励,议案同时载明回购总额、价格、期限、资金来源等。其提议回购的原因有二:一是认为公司账上长期存在大额闲置现金,既没有投入有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分红回报股东,是极大的资源浪费;二是公司经营长期没有实质性改观,战略转型效果非常不明显,与管理团队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很大关系。
提案二是提请董事会和管理层在两个月内制订明确的转型发展规划、工作安排和与相关的股权奖励兑现方案。提出原因有三:一是公司主业定位房地产和出租车运营,均不属于朝阳行业,必须转型;二是战略转型需要巨大资源和额外努力,给管理团队有吸引力的激励机制是必须的;三是宏观经济转型期间,市场机会稍纵即逝,董事会和管理层需要有紧迫感和明确的转型计划。
上市公司审查后认为,提案人资格符合规定,提案内容方面:1.提案一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提交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部分资金属于受监管资金,且转型业务存在大额资金需求,公司不存在大额闲置资金,是否有足额资金回购,具有较大不确定性;2.提案二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不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4/05/20
(一)公司治理新风尚,私募基金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不强,主要与“一股独大”及资本多数决导致机构投资者处于劣势、用脚投票可能比用手投票更加简单、董事会“审查权”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等因素有关。
本案中,抛开双方关于议案的具体分歧来看,其亮点在于或许反映了当前资本市场公司治理的新风尚,即私募基金等外部机构投资者积极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发挥了外部监督者的作用。其提出的两项提案内容,或许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但也反映了作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关切。
(二)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有哪些注意要点?
1.关于股权比例:对于临时提案权,现行《公司法》要求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但新《公司法》降低了持股比例的要求,由3%降低为1%,并特别载明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2.关于提出时间和形式:股东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形式的临时提案。
3.关于提案内容:实践中,关于董事会对临时提案的审查权限和范围一直存在较多争议,现行《公司法》从文义理解的角度未明确赋予董事会审查权,但新《公司法》要求:“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因此实践中,董事会至少可以从议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具体决议事项、是否属于股东会职权,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四个角度对议案进行审查。本案中,对于议案二,董事会就是以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为由,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