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4日,K公司披露公告称,蔡某与江某1、江某2、赵某、Z公司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后4位主体将其持有公司12.80%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蔡某行使,该次权益变动后,蔡某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4年2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蔡某与江某1、江某2、赵某、Z公司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蔡某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深交所对此下发监管函,认为蔡某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024/05/28
《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无独有偶,在T公司案中,相关股东1年内对表决权委托进行了3次变更,导致实际控制人多次发生变化,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深交所下发监管函,认定当事人在通过表决权委托完成收购后18个月内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的行为,均违反了《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从上述两案可知,监管机构倾向于认定,通过表决权委托收购上市公司后,在18个月内即解除的行为,违反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但上述认定在实践中亦存在一定争议。在另一家上市公司J公司案例中,徐某、F公司作为委托表决权双方,在18个月内委托表决权及解除表决权委托的事项造成公司实际控制权两次变更,深交所下发关注函,但公司的律师在回函中认为,《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适用于股票转让行为,F公司取得徐某授予的表决权之后,并未持有J公司的股票,也不存在十八个月之内转让J公司股票的行为。对此,深交所未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