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0
来源: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作者: 程畅
香港法院民事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介绍


文章导读

在香港,当事人若要开启诉讼应充分考虑两个因素——所诉案由的性质和案件涉及的金额,这决定了当事人应在哪一法院起诉。不同的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类型和权限不同,若在错误的法院起诉会直接导致不予立案的结果,白白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除了法院的选择,开启诉讼的方式也大有学问。本文程畅律师通过介绍以“原诉传票”的方式开启民事诉讼和不同法院接收案件的规则,让读者对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有进一步的了解。


文章关键词:香港法院、民事程序、简易程序、香港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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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诉讼”开启的条件和基本程序

在香港,根据受理案件法院的不同,开启案件的规则也不同。大部分民事案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开启诉讼,即传讯令状(By Writ of Summons)以及原诉传票(By Originating Summons)。以区域法院为例,凡诉讼涉及合约、侵权、诈骗、人身伤害或死亡之赔偿、财产损毁之赔偿、以至一般涉及案情事实之实质争议的案件,均须以传讯令状展开诉讼。若诉讼各方只是要求法庭就某些法律论点的争议或法律文件内某些词语的诠释的争议而作出决定,就案情事实层面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或只有轻微争议)的话,该诉讼便适宜以原诉传票展开。因争议双方对案件事实层面不存在或只存在轻微争议,以原诉传票展开的案件审理过程会比以传讯令状开启审理的案件简易,加之结案速度也通常较快,故该程序也可被视为香港的“简易诉讼”程序。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若法庭审理时发觉案件事实的争议颇大,法官也可下达以传讯令状重新开启诉讼的指示。换句话说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以原诉传票开启诉讼程序,只要法官认为当事人们没有就案件事实层面达到基本一致,案件的事实仍需法庭依程序辩证查明,则诉讼不能以原诉传票开启,案件也要进入到更漫长的法律程序审理中。若当事人的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聘请合适的律师帮助当事人准备案件材料,在开启诉讼前尽可能就(主要)案件事实层面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争取以原诉传票开启诉讼,会大大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二、如何以原诉传票展开民事诉讼

对于符合以原诉传票展开诉讼的案件,展开民事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骤及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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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法院的种类和管辖权

在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和所管辖案件涉及的金额和案由种类密不可分,例如针对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香港法院和内地法院的管理体系类似,实施专属管辖,此类案件不分涉案金额,均由劳资审裁处管辖,若案件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则再移交给上级法院处理,此处暂不展开说明。


对待不涉及专属管辖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同法院的管辖权和案件所涉金额相关。根据《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338) )附表-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第一条,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专属管辖类案件外,申索款额不超过75,000港币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小额钱债审裁处管辖审理。根据《区域法院规则》(The Rules of the District Court( Cap. 336))第32条规定,凡藉互争权利诉讼进行的法律程序所争议的事宜的款额或价值不超逾3,000,000港币,区域法院具有聆讯和裁定该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辖权。若案件的争议金额超过三百万港币,原告在区域法院开启诉讼,则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移交至高等法院进行审理,或者为使区域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而放弃超过三百万港币部分的申索,例如对于要求赔偿305万港币的违约申索,原告可以通过明确放弃超过部分50,000港币,以能够在区域法院审理案件。根据《高等法院条例》(High Court Ordinance(Cap. 4 ))第12条规定,申索金额超逾3,000,000港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属于区域法院管辖范围的民事诉讼案件,高等法院具有聆讯和裁定该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辖权。


小结

香港以其繁荣的经济、清廉的吏治、严明的法治而闻名于世,其民事司法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保障民众权利、维护法治秩序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但另一方面,香港讼费高昂、审讯延误、程序复杂是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备受公众批评的主要问题。自香港回归以来,香港法院一直致力于司法改革,希望在确保诉讼各方得到公正对待的前提下,提高本港民事司法制度的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运用。以原诉传票开启诉讼充分符合香港民事司法改革“服务于民,高效办案”的精神,当事人若能正确使用该方法,便可有效降低诉讼成本,使案件免受不必要的程序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