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为推动建立职业道德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的基金从业人员队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提供人才保障,2023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修订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武惠忠律师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及《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与认定的方式及要求等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文章关键词:基金从业资格认定、应知应会考核、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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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人员概念
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
二、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要求
新修订的《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将不同类型机构的基金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自律规则管理体系,为基金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规则依据。本次修订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主体责任,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为境内外基金专业人才合规从业提供便利条件。
此次修订后,要求五类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基金清算、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三、从业资格注册方式
新修订的《管理规则》将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以下五种:申请人被机构聘用,可以通过考试,或者境内外从业资格认定、学历认定以及从业经历认定等认定方式,由所聘用机构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具体如下:
(一)基金从业考试要求
1.考试科目设置
基金从业考试设置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原《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等科目。
2.考试科目要求
从业人员按照所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通过对应的专业科目考试,具体如下:
(1)从事公募基金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股权除外)、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各类证券类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原《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2)从事各类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原《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或者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原《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3)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原《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具体情形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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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考试成绩认可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的考试成绩,具体如下:
1.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原《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3.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原《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4.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门考试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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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内外其他从业资格认定情形
从业人员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科目一),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考试科目(未在证券经营机构任职的从业人员)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
2.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最近3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4.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
5.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
6.在境内从事基金业务的境外专业人才,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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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历认定情形
1.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境内人员,通过所聘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行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分为证券类和私募股权类,申请人应当按照所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通过对应的专项考核。协会为机构提供专项考核平台,制定并定期更新考核大纲及题库。机构应当按照协会规定保障考核规范有序开展并妥善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申请材料要求
从业人员应当提供相关学历证书。机构应当查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等核验学历信息。
(五)从业经历认定情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补充一点,对于前期在“专项培训+考核”试点中已经取得临时从业资格的部分商业银行基金销售人员,临时从业资格到期并完成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后可申请将临时从业资格转为基金从业资格。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以下四种:
1.基金从业考试。按照所从事的业务类型通过相应考试科目;
2.资格认定。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或经历的高管人员或者具备境外相关从业资质的境外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专业科目;
3.从业经历认定。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
4.“学历认定+应知应会知识考核”。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相关人员在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前,应当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
四、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基本流程及具体要求
基金从业资格基本注册流程从业人员符合上述五种之一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所聘用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可以通过机构账户登录“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从业平台”)为基金从业人员开通个人账户;基金从业人员获取个人账户后,需通过个人账户登录从业平台提起资格注册申请,最终由所聘用机构通过机构账户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从业资格。
新修订的《管理规则》新增了基金业协会的审核时间,明确基金业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对于符合《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注册取得从业资格;不符合《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从业资格,将通知机构和从业人员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从业人员培训要求
通过学历认定、从业经历认定等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持续具备 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并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自从业资格首次 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 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 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 5学时。
“连续4年以上未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从业资格被注销后再次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在注册之前2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的规定已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管理规则》规定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将导致注销从业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1至5年内不予受理从业资格注册,加入黑名单。因此,为避免相关基金从业资格认定因不满足学时要求被撤销,影响任职机构的登记及经营,建议相关从业人员在通过从业资格注册后尽快完成相关的培训学时。
六、明确机构管理责任
《管理规则》在充分尊重和发挥行业机构在人才聘任、培养管理等方面自主权的同时,赋予了行业机构更多的管理监督责任。增加了行业机构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即行业机构应当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在公司重要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所从事的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各个环节的执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责任人的执业行为管理责任。
七、从业人员诚信合规要求
从业人员通过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近5年内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未被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从业人员通过境外从业资格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此之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1.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或者符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已被机构聘用;
4.最近3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5.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6.最近5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7.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执业行为方面,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审慎义务、守法合规义务、利益冲突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公平竞业义务和保密义务,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禁止性行为。
八、信息维护要求
(一)信息公示
协会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从业机构、资格注册及变更记录、诚信记录和异常标识信息等。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协会予以核实。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协会督促机构及时更正公示信息。
(二)资格注销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在情形发生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从业资格注销:
1.从业人员由于离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基金业务;
2.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不再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业资格注销后,从业人员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基协2024年考试计划,2024年共安排2场基金从业统一考试,分别在2024年5月12日、2024年11月9日。有考试需求的从业人员注意中基协发布的报名通知,切勿错过报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