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7
来源: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作者:武惠忠
全面解读私募机构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及兼、离职问题 (下)

文章导读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私募机构从业人员的选任、兼职、离职和行为规范,不少存量管理人对于人员变动引起的从业人员选聘、兼职、离职等问题存有诸多疑问。


上篇,武惠忠律师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梳理了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从任职到离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点击查看)。本篇,武惠忠律师将结合高管限制性要求、人员兼职要求及从业人员培训要求等知识点进行深入解读,为各管理人解决人员问题带来有益帮助。


文章关键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要求、限制要求、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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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管限制性要求

(一)冲突业务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最近5年内不得从事过冲突业务,即近5年内不得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应严格自查投资负责人在申请机构外的兼职单位、历史任职单位、所投资企业中是否有冲突业务。冲突业务的认定不仅限于本人从事相关业务,兼职单位、历史任职单位、所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冲突业务的,亦可能会被认定从事冲突业务。根据近期管理人登记的反馈情况看,协会对涉及冲突业务的人员和机构核查较为严格,建议申请机构提前做好自查和准备。实务中,对冲突业务的核查一般会延展至7-8年,从事冲突业务刚满5年的,有可能会被协会问询,影响登记进程,建议各管理人在聘任高管人员时审慎考虑。


(二)诚信信息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2.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3.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4.最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5.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7.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8.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


9.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10.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11.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最近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1.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公开谴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

2.被协会采取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等纪律处分措施;

3.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4.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5.在存在重大风险或者严重负面舆情的机构、被协会注销登记的机构任职;

6.需要加强核查的其他情形。


四、人员兼职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负责人

《登记备案办法》不限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对外兼职,但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并需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具备合理性。合理性主要考察法定代表人职责安排、个人精力安排、对外兼职岗位情况、其他高管设置等。


(二)合规风控负责人

对于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此外,根据旧《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失效)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因此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三)普通员工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即普通员工)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四)不属于兼职范围

《指引3号》第十条规定了哪些情形不属于兼职范围,即:

1.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2.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3.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4.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不属于兼职。


《登记备案办法》规定,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兼职员工应不计入员工总数。


五、从业人员培训要求

(一)高管离职

1.相关规定

私募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离职时,一般流程为:

通过所在机构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AMBERS系统)申请办理个人重大事项变更后,再由所在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中办理离职备案。


但是在实操中,由于《登记备案办法》对高管资质的严苛要求,有一些存量管理人往往很难在6个月内聘任适格高管人选,进而无法按照规定时限配合离职高管办理中基协的离职备案,导致离职高管无法在新任职私募机构担任高管,双方由此僵持。


《关于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强制离职的办理流程》中规定,如果出现了机构不配合导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顺利办理离职手续(包括资管平台和从业平台的信息变更等流程)的情形,对已离开原机构超过6个月以上的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原机构未办理个人离职备案的,其可以向协会申请办理个人强制离职,即无须原单位配合就可以完成高管强制离职手续。


2.提交材料

高管强制离职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经公证的由原任职机构出具的离职证明(无法出具离职证明时,可以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原机构职务说明、实际离职时间、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原因、新机构的入职情况等材料)、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2)经公证的与现任职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或人事情况说明(未就业人员出具);

(3)个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4)个人承诺函(承诺上述材料真实有效)。


3.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范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强制离职办理流程,2020年4月2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调整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强制离职流程的通知》。通知表明,协会于2020年3月中旬对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了升级,开通了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强制离职在线办理功能。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可登录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s://human.amac.org.cn)个人账户提交离职申请,如实填写离职时间,符合办理条件的,系统将自动开通强制离职功能,个人按要求提交强制离职申请材料。协会收到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在此之前,已离开原机构超过6个月以上的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只能通过邮件发送相关材料以申请个人强制离职。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s://human.amac.org.cn)个人账户;

第二步:在“个人信息管理”中点击“注销申请”;

第三步:在“注销时间”选项中选择“满足180天”,系统将自动开通强制离职功能;

第四步:按要求提交强制离职申请材料。


这里要注意的是,对担任私募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需先在工商完成变更流程后才能提交强制离职申请。


(二)高管离任的限制及补位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持续保持团队和相关人员充足和稳定。在首支私募产品备案通过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投资高管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如新登记的私募机构存在高管可能离职的情形,建议与相关人员协商将离职日期推迟至首支产品备案通过之后。


对于高管离职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的6个月内聘任符合新规要求的新高管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同时应当在高管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变更之日系指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变更事项适用工商变更登记)、相关协议或决议生效之日(变更事项不适用工商变更登记)、实际发生变更之日(其他事项)。也即,对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高管人员离职,私募机构应当尽可能在符合新规要求的新高管人员到岗后,再办理相关人员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免承担未及时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手续的合规风险。


对于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高管人员(如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负责人)离职,私募机构应当在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聘任适格合规风控负责人人选,并应于新高管入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办理重大变更;如未能在6个月内聘任适格人选,原高管有权向中基协申请强制离职,进而导致私募机构面临高管缺位的合规风险。


(三)高管离任的信息报送与披露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披办法》”)的规定,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就前述变更事项按时于AMBERS系统、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报送、及时将新任高管补位,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高管变更的不同情形,应按照下述步骤在AMBERS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


1.原高管离职、外部选聘新高管的,应当在从业人员平台注册新高管信息→AMBERS系统内新增高管并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删除离任高管信息→从业人员平台注销离任高管信息;


2.原高管离职、管理人于内部其他高管选任新高管的,应当在从业人员平台中修改新高管信息→AMBERS系统中修改新高管信息并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删除离任高管信息→从业人员平台注销离任高管信息;


3.原高管离职、管理人于内部一般员工选任新高管的,应当在从业人员平台中修改一般员工信息→AMBERS系统中新增高管信息并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删除离任高管信息→从业人员平台注销离任高管信息。


除AMBERS系统中的信息报送外,私募机构还应当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就高管变更事项提交临时报告,并按《信批办法》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注意,如原高管并未离职而是卸任高管职务从而变更为普通员工,其原先存在的兼职情况(如有)需要同步清理。


(四)员工离职

从业人员由于离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基金业务的,机构应当在情形发生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从业资格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