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30
来源: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振 雷梓霆
公司提名将卸任的监事会主席当独董,董秘独董双被罚




2016年10月至2022年11月,李某担任某公司监事会主席。2022年11月15日,李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7月23日,公司公告李某辞任独立董事。上交所认为,李某作为公司任职人员,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违反规则对于独立性的要求,对董秘及独董予以监管警示。


——2024/08/30




(一)容易忽略的细节: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交易所并未直接认定李某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其认为公司的违规之处在于不得提名公司任职人员为独董候选人。具体而言,2022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落款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而在2022年11月15日,公司才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任监事。换言之,当李某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其依然在公司担任监事职务。因此实际上,规则对于独董的独立性要求,始于被提名之际,而非当选之际。


(二)进一步的思考

进一步而言,假设李某在被提名为独董候选人之前,已经卸任监事会主席,其出任上市公司独董是否存在瑕疵?针对此种情形,有观点认为,如李某卸任监事会主席与当选独立董事的时间间隔较为接近,亦很难论证能够完全独立于上市公司。独立性是独董制度的基石与核心,是实质性条件而非形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