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H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员工个人微信账户作为公司账户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接收小额客户订购款、支付员工报销款等,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2024/09/24
(一)公司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案中,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员工个人微信账户作为公司账户收付资金,违反了上述规定。这类问题在直接面向C端的消费类上市公司中较容易发生。
(二)非公司户或个人户收支往往与资金占用相挂钩
经笔者检索发现,在实践中,使用非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收支的背后,往往存在较高的资金占用风险,如在J公司案例中,公司使用非公司账户收取保证金,该账户中的部分资金通过借款形式间接流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又如在D公司案例中,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从自然人处借款,款项未经公司账户直接进入实控人个人账户,最终被监管认定为资金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