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海润天睿将持续推出《反垄断与竞争法月刊》。本月刊中,海润天睿王玲凌顾问团队将关注国内反垄断领域的政策动态、最新立法执法司法案件进展,同时关注域外反垄断监管动态和重要案件。期待与您一起见证反垄断与竞争法领域的每一次重要进展。
文章关键词:反垄断与竞争法、并购重组、企业合规、企业出海、境外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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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部分
(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威海水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决定,罚没6520万元
案件经过。2023年5月根据举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调查;9月20日立案调查;9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违法情况。经查,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当事人滥用在威海市市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定新建住宅小区供排水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收取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费用,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处罚情况。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作出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99.56万元、处以2022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3020.57万元,罚没金额合计6520.12万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二)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前三季度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情况
前三季度,市场监管总局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456件,其中无条件批准439件、受理后申报方撤回申报16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JX金属株式会社收购拓自达电线株式会社股权案。总体来看,国内投资并购市场平稳回升,国企持续在并购市场发力,民企投资回暖,水电燃气、金融等行业交易活跃度明显提升,无条件批准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从案件类型看,绝大多数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并在初步审查阶段(受理后30天内)结案,审结简易案件398件,约占91%。在案件审查的决定类型中,在初步审查阶段审结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案件390件,约占89%;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审结不予禁止的案件49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1件。从交易金额看,经营者集中案件交易金额合计约1.4万亿元人民币,其中交易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经营者集中案件295件,约占67%;10亿元及以上的经营者集中案件150件,约占34%;100亿元及以上的经营者集中案件34件,最大单笔交易金额为1100亿元。从境内外集中类型看,境内企业投资较为活跃。境内企业间集中数量最多,为249件,约占57%;境外企业间集中为126件,约占29%;境内外企业间集中为64件,约占15%。
从所有制结构看,国企与民企投资并购持续活跃,涉及国有企业参与的集中案件249件,约占57%;涉及民营企业参与的集中案件176件,约占40%;国企民企间持续加强协同合作,同时涉及国企与民企的集中案件108件,约占民企集中案件的61%;涉及外企参与的集中案件186件,约占42%。从行业分布看,涉及制造业的集中数量最多,为155件,约占35%;其他交易数量较多的行业包括水电气热生产供应、批发零售、金融、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息技术服务、采矿等。从细分行业类别看,制造业中涉及电气机械和器材的集中数量最多,为24件,约占制造业总数的15%;其他数量较多的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制造业等。从交易类型和模式特点看,涉及同行竞争者的横向集中259件,约占59%;涉及上下游企业的纵向集中183件,约占42%;没有横纵向关系的混合集中117件,约占27%。以股权收购方式的集中为235件,约占54%;以合营企业方式的集中为210件,约占48%;以新设合并、资产收购的集中为27件。(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1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指引》制定的必要性:(1)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迫切需要;(2)细化反垄断制度规则的内在要求;(3)顺应全球治理趋势的具体举措
《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总则(1-5条)。明确《指引》的目的和依据,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概念,提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事前事中监管规则。(2)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6-8条)。从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反垄断监管执法角度,对经营者提出信息披露等合规要求,并明确上述合规要求的定位及与认定垄断行为之间的关系。(3)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9-11条)。规定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联营及其他垄断协议等情形。(4)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2-18条)。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典型类型及认定因素。(5)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19-20条)。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形及审查规定,并明确认定和考虑因素。(6)附则(21-22条)。对《指引》的效力及解释等作出规定。
《指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充分体现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基本理念。(2)兼顾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方利益平衡。(3)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的制度体系。(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四)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能源局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1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能源局召开专题会议,在能源领域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会议指出,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加强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衔接配合,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聚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电力价格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规则有效落地和市场有序竞争,深入开展协同监管,形成强大合力。会议明确,双方强化协同监管,重点在五个方面开展具体工作:
一是政策协同。加强市场监管和能源行业监管政策相互衔接,共同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加强反垄断合规指导和公平竞争审查,处理相关案件、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和有关指南时,根据需要听取意见建议。
二是联合检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检查,适时开展能源领域专项检查,联合开展行政指导,有效提升监管执法影响力、震慑力。
三是信息共享。加大能源领域市场成员基础数据、市场数据、行政处罚信息、典型案例等信息共享力度,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
四是线索移交。加强执法配合,在执法工作中发现属于对方监管范围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
五是培训交流。共同组织执法业务培训、企业合规培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衔接融合有益经验。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将定期进行工作协调,研究推进协同监管具体举措,推进协同监管工作走深走实,维护能源领域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五)中国与意大利签署竞争领域合作协议
11月8日,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和意大利总统马塔雷拉的共同见证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与意大利驻华大使安博思签署了两国竞争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上述合作文件,中意将就共同关注的竞争议题开展信息交流、经验分享、能力建设等活动,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六)黑龙江市场管理局发布冬季冰雪旅游行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提示
为提升我省冬季冰雪旅游行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增强防范化解垄断违法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我省冬季冰雪旅游和亚冬会期间旅游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及我省《黑龙江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特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订购、商品经营、导游导购等各类涉旅经营服务行为作出如下反垄断合规提示。
1、禁止通过组织、联合或者成立联盟等方式从事下列垄断协议行为:(1)固定或者变更服务价格水平、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3)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4)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5)限制服务游客、服务项目、经营销售额度的数量。(6)协议分割涉旅服务市场。(7)联合抵制涉旅服务交易。(8)其他涉嫌垄断协议行为。
2、禁止各类旅游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违规行为:(1)制定、发布含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3)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从略)
3、相关法律责任。(从略)4、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从略)(来源:黑龙江市场监管局)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发布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典型案例、定期与国家反垄断局开展工作会商
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2010年至2015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项报告。2016年至2024年9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一审行政案件242.1万件,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84.1万件。已结一审案件中占比较高的案由为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类,社保资格或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类,自然资源权属确权等“行政裁决”类,诉请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履行职责”类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8件,发布行政审判指导性案例23件。
一是坚持为大局服务,以公正司法助推高质量发展。(略)发布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依法审理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允诺、行政处罚等一审行政案件31.6万件,年均增长23.3%,监督、纠正侵害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某地甲、乙两公司是区域内仅有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就议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共享高额利润达成协议。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两公司行为构成垄断并对甲公司罚款1214万余元(乙公司另案处理),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两公司行为明显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内容和效果,故依法支持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司法协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盐业批发许可、光伏项目备案申请、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政协议等案件,促进解决案涉行政机关该许可未许可、拔高备案标准、特许经营协议缔约不规范、行政协议履约不够及时到位等问题,推动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规范公平竞争秩序。(略)定期与农业农村部、国家反垄断局等开展工作会商,围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共研依法治理,合力提升执法司法保护力度。(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八)北京知产法院发布十年审判工作白皮书,设立竞争垄断等专业委员会
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十年审判工作白皮书(2014-202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0年间审理了近20万件案件,但法官人数经过两次增编目前为67名,202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432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专业立院,通过持续强化专业化审判,不断提高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能力和水平。
一是坚持庭室和审判团队的专业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建院以来,陆续实现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垄断分别由相关专业团队和庭室审理的审判庭室布局。同时,充分发挥法官会议制度效能,按照专业领域分设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垄断、综合程序五个法官会议专业委员会,并在法官会议专业委员会下设调研组,注重结合审判开展调查研究,反哺审判实践,为审判团队妥善审理疑难复杂前沿案件提供智力支持。二是搭建高价值案件“四专机制”。针对涉及重点技术领域、新兴产业的高价值案件,建立起前端“精准识别”+后端“四专模式”审理的全流程工作机制,组建了药品专利链接、软件、数据、标准必要专利、种业、集成电路6个“专班”,采取“围绕专题、组建专班、借助专家、培养专才”的“四专模式”,以精细化的审判管理助推专业化审判能力进一步提升。三是不断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难的特点,于2015年10月成立技术调查室,并陆续出台《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技术调查官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不断优化技术调查官制度。(略)
(九)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将管辖辖区内垄断纠纷等一审案件
11月22日,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在呼和浩特市中院正式揭牌。揭牌仪式后举行了媒体见面会,介绍了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发展沿革、案件审理机制及人员配置情况。未来,呼和浩特市中院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凝聚各方合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助力搭建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全链条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网络,同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工作新格局。
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案件范围。(1)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管辖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及垄断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及侵权纠纷、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其它知识产权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当事人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程序不同于其他案件。针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上述案件外,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一审案件仍然是向自治区高院上诉。(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商务部等六部门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三问:修订后的《办法》对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作出了规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我们在新的《办法》中着力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同时加强与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制度的衔接,在稳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切实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守住国家安全底线。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衔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规则衔接。战略投资达到经营者集中标准的,应当申报反垄断审查。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来源:商务部)
二、域外部分
(一)欧盟:对Met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罚款7.9772亿欧元
11月14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对Meta公司处以 7.9772 亿欧元罚款,欧委会认为Meta将旗下在线分类广告服务 “脸书市场”(Facebook Marketplace)与个人社交网络 “脸书”(Facebook)进行捆绑,并对其他在线分类广告服务提供商实施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该等行为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定。
欧委会调查。Meta公司在个人社交网络市场(至少涵盖欧洲经济区范围)以及社交媒体在线展示广告市场在各成员国地域范围内均占市场支配地位。欧委会认为Meta公司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 102 条规定,特别是:(1)将在线分类广告服务 “脸书市场”(Facebook Marketplace)与个人社交网络 “脸书”(Facebook)进行捆绑。所有“脸书”用户都会自动有权使用 “脸书市场”,并且无论用户是否愿意,都会经常接触到相关内容。欧委会认为“脸书市场”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因此被排挤出局,因为这种捆绑使“脸书市场”拥有了巨大的传播优势,而竞争对手无法企及;(2)单方面对在元宇宙平台公司旗下平台(尤其是在其颇受欢迎的社交网络 “脸书” 和 “照片墙”(Instagram)上投放广告的其他在线分类广告服务提供商附加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使Meta能够将其他广告商产生的与广告相关的数据仅服务于 “脸书市场”。
欧委会处罚。欧委会责令Meta终止相关行为,并避免今后再次出现此类侵权行为,也不得采取具有同等目的或效果的做法。7.9772 亿欧元的罚款金额是依据欧盟委员会 2006 年的罚款指南来确定的。在确定罚款数额时,欧委会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与侵权行为相关的 “脸书市场”(Facebook Marketplace)的营业额、Meta的总营业额,使罚款金额具有威慑力。(来源:欧盟委员会)
(二)欧盟:对康宁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就承诺方案征求反馈意见
11月6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对康宁公司(Corning)启动了正式的反垄断调查,欧委会担心康宁公司可能通过与手机制造商(原始设备制造商 “OEM”)以及玻璃原片加工企业(“加工商”)签订反竞争的独家供应协议,扭曲了碱铝硅酸盐玻璃(Alkali-AS Glass)市场的竞争。
欧委会初步评估。欧委会认为康宁公司在全球碱铝硅酸盐玻璃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其将竞争对手的碱铝硅酸盐玻璃生产商排除在市场之外,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抬高了价格、并抑制了创新、损害了全球消费者的利益。欧委会认为康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 102 条的规定。反竞争协议包含了涉及独家采购义务、独家购买义务、排他性回扣(Exclusivity rebate)、不挑战专利权等方面的内容。
康宁公司承诺方案。11月25日,欧委会就康宁公司提出的承诺方案公开征求反馈意见。康宁公司在其提交的承诺方案中提出,放弃独家采购\独家购买要求、不要求采购比例以及基于此的价格优惠、限定赔偿只能基于专利侵权、增加市场化沟通等。康宁公司此次承诺方案适用于全球,有效期为9年。其实施将由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将在该等期间内向欧委会报告承诺履行情况。(来源:欧盟委员会)
(三)欧盟:时装品牌Pierre Cardin限制服装跨境销售被罚570万欧元
11月28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对Pierre Cardin(皮尔卡丹)及许可方 Ahlers 处以总计570万欧元的罚款,理由是他们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定,限制了Pierre Cardin品牌服装的跨境销售,以及向特定客户销售此类产品。
欧委会调查显示,2008年至2021年期间,Pierre Cardin与 Ahlers 签订了反竞争协议并从事了协同行为,使得 Ahlers 免于在欧洲经济区国家受到竞争,该等行为违反了《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第101条和欧洲经济区协议第53条。欧委会认为此类反竞争协议和协同行为旨在阻止其他皮尔卡丹被许可方及其客户在线下和线上销售皮尔卡丹品牌服装:(i) 在其许可地区之外;和/或 (ii) 以较低价格向消费者提供服装的低价零售商(例如折扣店)。Pierre Cardin和 Ahlers 之间协同的最终目标是确保 Ahlers 在其与Pierre Cardin在欧洲经济区的许可协议所涵盖的国家/地区得到绝对的领域内保护。这些行为使零售商无法在成员国自由采购价格较低的产品,并人为地瓜分了欧盟内部市场。
欧委会处罚。其中一方根据2006年罚款准则提出了无力支付罚款的主张,欧委会评估后对其减少了罚款金额。欧委会对Pierre Cardin罚款223.7万欧元, Ahlers罚款350万欧元,合计处以573.7万欧元罚款。(来源:欧盟委员会)
(四)美国:上诉法院确认司法部在保护航空公司竞争方面取得的胜利
11月8日,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在阻止美国航空(American Airlines)与捷蓝航空(JetBlue)之间的东北联盟(Northeast Alliance)民事反垄断诉讼中胜诉的裁决,该裁决有支持了司法部、六个州的总检察长和哥伦比亚特区的请求。
法院的意见是在地区法院于 2023年5月判决支持司法部对美国航空公司和捷蓝航空东北联盟的挑战之后做出的。东北联盟是美国航空公司和捷蓝航空之间的一系列协议,通过这些协议,两家航空公司整合了他们在波士顿和纽约市的业务。地区法院裁定,捷蓝航空和美国航空公司停止在波士顿和纽约竞争的决定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第1条,因为它消除了美国旅客在许多国内市场对定期航空客运服务的竞争,上诉法院维持了该决定。(来源:美国司法部)
(五)英国:法院判决辉瑞和Flynn制药抬高抗癫痫药价格违法,罚款6900万英镑
11月20日,英国竞争上诉法庭(CAT)对苯妥英钠胶囊垄断高价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辉瑞制药(Pfizer)和弗林制药(Flynn)于2012至2016年间对苯妥英钠胶囊收取垄断高价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支配地位。法庭在英国市场与竞争管理局(CMA)的认定之外,就CMA处罚决定中已经认定的八项违法事实其中的七项做出了自己的违法认定。CMA考虑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上诉。
法庭在作出判决时,重新对CMA的认定做出判决,并处以6900万英镑的罚款,罚款水平与CMA的处罚相当。CMA同意法庭的结论,即根据竞争法,辉瑞和Flynn定价行为构成滥用支配地位,在本案中应处以巨额罚款。然而,CMA对于法院判决的事实认定和理由部分并不认可,CMA正在仔细考虑是否对判决提出上诉。(来源:英国市场与竞争管理局)
(六)英国:竞争监管机构初步认为移动浏览器市场存在竞争方面的问题
11月22日,英国市场与竞争管理局(CMA)公布了其对移动浏览器(mobile browsers)和云游戏(cloud gaming)的市场初步调查的决定。CMA初步认为移动浏览器市场存在竞争方面的问题。CMA已初步确定了移动浏览器、浏览器引擎以及应用内浏览技术市场中存在的若干限制竞争的特征。这些特征大多与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实施的政策有关。特别是CMA初步发现苹果公司实施的各类政策正在阻碍其他浏览器的创新。
CMA调查发现:(1)Apple 规定英国的移动浏览器必须使用苹果自己的底层浏览器引擎(WebKit),它决定了哪些竞争的移动浏览器可以做 iOS。CMA认为其限制了竞争对手在区分竞争性浏览器并为 iOS 用户提供增强的功能方面的能力;(2)Apple 拒绝访问或延迟给予使用其 WebKit 系统的竞争移动浏览器具有相同的访问级别和作为自己的浏览器 Safari 享有的功能,对竞争和创新有负面影响;(3)Apple 限制了应用开发者提供应用内浏览选项的竞争和选择;(4)对谷歌和苹果之间的收入分成安排感到担忧;(5)苹果和谷歌的产品设计选择,即用户何时、是否以及如何对移动浏览器做出某些决定,也称为选择架构,使得用户更难通过主动选择他们使用的移动浏览器来推动竞争。CMA发布初步调查报告后,各方将就初步报告提交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提交的截至日期为12月13日。后续,CMA将就收到的反馈意见举行听证会,并将根据听证情况形成最终的行业调查报告。(来源:英国市场与竞争管理局)
(七)德国:Microsoft/Inflection,收购Inflection员工也可能受到并购审查
11月29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Bundeskartellamt)公告称,其在过去的几周一直在评估微软(Microsoft Corporation)在今年三月接管Inflection AI公司所有员工是否应该受到德国并购控制的审查。卡特尔局在其评估中认为,收购所有员工以及随附的融资及使用知识产权协议构成合并,在德国通常会受合并控制规制。
德国联邦竞争法协会主席 Andreas Mundt 表示:“本案表明,德国竞争法可以涵盖数字领域中不太传统的收购计划。我们最近看到越来越多的此类所谓的收购招聘,最终是通过聘用具有专业知识的高技能员工,将目标公司的竞争潜力转移给买方。这些收购主要涉及数字领域的年轻创新公司,例如参与开发人工智能的公司。交易金额是几年前引入的一项新标准,用于确定交易是否受合并控制。卡特尔局调查认为,微软对相关劳动力的接管以及对Inflection公司关键知识产权使用条款的掌控,相当于微软对Inflection事实上的收购,因此需受德国并购控制的审查。(来源:德国联邦卡特尔局)
(八)新加坡:警告外送平台Foodpanda对送餐费的误导性广告
11月20日,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CCS)已向食品配送平台Delivery Hero新加坡公司(主打品牌“Foodpanda”)在最近的“Pandapro”订阅服务广告活动(“广告”)中投放了误导性广告。Pandapro 广告为2024年7月1日至9月30 日(“广告期”)的订阅服务推广“所有餐厅无限量免费送货”。该广告在多个平台上展示,包括 Foodpanda的Instagram页面、应用内营销、广告牌和公交车站等公共区域的标牌。
CCCS 的调查。2024年8月,CCCS 在接到对该广告的投诉后展开调查。该广告承诺为Pandapro订阅者提供“所有餐厅的无限免费送货服务”。如果没有任何限定词,它可能会误导消费者认为Pandapro订阅者可以在Foodpanda上的所有餐厅享受免费送货服务。事实上,在送餐费方面,Pandapro订阅者在所有餐厅只获得了3元的折扣,或者部分餐厅最高可享受6元的折扣。与广告中的“所有餐厅免费送货”相反,CCCS 发现在广告期内,Pandapro订阅者在所有餐厅进行的食品配送交易中,超过 40% 需要在应用折扣后支付剩余的送餐费。
Foodpanda的整改措施。a)向在广告期内订阅Pandapro的客户提供订阅费的全额退款;b)向在广告期内订阅Pandapro的客户和公众澄清 Pandapro 订阅条款;和c)审查其现有和未来的 Pandapro订阅营销材料,以确保符合新加坡的公平贸易法。(来源: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九)澳大利亚:通过新法案,并购审查即将迎来新制度
随着澳大利亚议会通过《2024 年财政法修正案(并购改革)法案》,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正加紧工作确保新并购制度在生效时能顺利实施。新并购制度将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但也允许并购各方从2025年7月1日起自愿开始采用这一新制度。
目前,澳大利亚的并购制度并不要求并购各方就拟议的收购事宜向ACCC进行申报,也无需在进行收购前等待ACCC的批准。在新流程下,所有达到申报门槛的交易都必须向ACCC进行申报。除了转变为强制申报制度外,这项具有历史性的新并购法还将为ACCC提供更好应对“系列收购”的工具;提高审查的透明度;创建一个更高效、更快捷的流程,尤其针对无顾虑的并购交易,设定更明确的时间期限;允许指定某些高风险行业,并对这些行业设定特定的申报门槛。(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十)中国香港:竞委会就一宗与政府资助计划有关的案件展开搜查行动
11月13日,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今早展开执法行动,根据法庭手令搜查了六个处所,包括一间资讯科技服务供应商的注册地址,以及五名人士的住所,以调查涉及一项政府资助计划的怀疑反竞争行为。案情指,涉案公司及人士,在向申请「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资助先导计划」(先导计划)的企业提交物流科技方案的报价时,涉嫌从事围标、合谋定价、编配顾客及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违反《竞争条例》(《条例》)下的「第一行为守则」。
竞委会早前接获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转介个案,指先导计划部分申请呈现可疑之处。竞委会在信纳个案存在合理因由怀疑有违反竞争守则的情况下,将个案提升至调查阶段。在今日的行动中,竞委会除了执行搜查令,亦行使了《条例》所赋予的其他强制权力,要求有关各方交出文件和资料,及出席竞委会聆讯,以提供与个案相关的资料。由于调查仍在进行当中,竞委会现阶段不会就相关行动作进一步评论。(来源: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