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依据和重要桥梁,通过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并开展信息披露义务,健全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的重要保障。
2023年8月独董及配套规则变更后,针对沪深板块不再有单独条款明确列举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范围,本文海润天睿强高厚律师、刘影律师旨在结合各板块现行有效的规定中关于中小投资者需要单独计票及表决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并提供了具体案例分析。最后在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制度的框架下作出对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重大事项的合规建议。
文章关键词: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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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规定与旧规对比
2023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为落实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其中涉及对上市公司三会治理的指引分别为各板块的规范运作指引,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统称“《规范运作》”)等,同时将原有的规定废止。根据新旧规范运作规定的对比,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定义有如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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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述表格的规范运作新旧规定对比来看:首先,从旧规来看,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基本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钩稽等同,新规后,不再有单独条款明确列举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范围。其次,在现金分红具体方案上,更强调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独立董事有权对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现行规定下需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的事项汇总
(一)北交所
从现行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来看,北交所对于需要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的事项有明确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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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北交所对于在证券发行相关、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上、利润分配/现金分红、重组相关、董事任免以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事项上,认为是股东大会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同时,除前述明确列举的事项外,北交所板块中以下事项在实践中大多数案例采取没有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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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沪板块
从沪深交易所《规范运作》的规定变更来看,虽然取消了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间的等同关系,但是其中关于需要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注可能影响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行为的事项规定散见在一些规定作为依据追溯参考。下表以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的规定为例,通过分别在“北大法宝”“威科先行”以“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等为关键词,检索到关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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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知,深沪交易所现行规定虽未明确中小投资者股东行为的范围,从散见的规定来看对于需要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特别关注可能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行为的事项有:董事、监事的选举/薪酬/解聘;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收购/出售核心资产;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现金分红;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定期财报披露等。需要说明的是,前述事项除北交所外,并非明确列举为需要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的议案类别,从现行有效的各板块规范运作规定来看,独立董事、董事会等职责与影响中小股东权益事项的关系:首先,在出售或转让核心专有技术相关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时,董事应当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其次,在现金分红方案制定时,对于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独立董事可以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另外,对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意见。
三、具体分析及披露建议
北交所和深沪板块在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规定上,首先,二者在任免董事、现金分红、关联交易以及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上都规定或强调了需要关注中小投资者利益,建议以上议案通过时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其次,北交所明确列举了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开发行股票以及申请转板等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而深沪板块在这方面没有明确列举,它们强调了在重大交易,出售或者转让核心技术相关的商标、专利等核心资产,披露财报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以及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等事项时,公司董事或监事需要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最后也很重要的一点,在选任监事事项上,北交所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总的来说,北交所和深沪板块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列举范围上有所差别。
由此笔者认为,针对沪深交易所对于需要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并公示的议案范围可参考如下三种做法:(一)参考延续旧版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应当由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为依据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根据独董新规,议案范围主要包括: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二)比拟参照北交所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关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的列举范围;同时,在对需要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特别关注可能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行为的事项也可以作为参考依据来作为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的议案。(三)鉴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可直接在交易所投票业务系统中导出和下载合并统计结果,也有案例显示有上市公司将所有议案都单独披露了中小投资者的计票结果。
总体来说,根据各板块上市规则以及《规范运作》,除北交所明确列举了议案范围外,沪深交易所关于单独统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的议案事项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中我们可以选择更倾向的依据或方式来认定判断需要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的议案或事项。按照宁可多认定,也不可放过一个的理论原则来说,在认定需要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议案应至少是覆盖到现行规定明确要求的事项类别的,如在上市公司变更或豁免如在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时,一般要求是将其认定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1。
注释:
1.参考案例:北交所某上市公司近期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豁免相关承诺的议案》时未单独统计或披露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根据北交所现行规定来看,如涉及该上市公司在首发或重大重组等的承诺豁免,则该议案上信息披露可能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