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9
来源: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振 雷梓霆
开始说要上诉,后又放弃再审,态度变化应及时披露






2022年7月,H公司披露与其他公司之间诉讼的二审判决结果,并在公告的重要内容提示中称公司认为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确定赔偿责任比例有失公正,近期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后经查明,公司已于2022年11月决定放弃向法院申请再审,但直至2023年4月,公司才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且直至2023年6月,公司才在年报回函中披露放弃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信息。


因此,证监局认为公司未及时披露将放弃申请再审的事项,也未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2025/1/9




(一)收到判决结果后,是否申请再审属于重要进展,应当及时、准确披露

本案中,公司及时披露了判决结果,并在公告的重要内容提示部分披露拟提起再审。但后来公司又决定放弃再审,与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决策情况的变化。


(二)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判决结果,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与诉讼相关的另一重要事项是,公司在收到判决结果时,需要考虑对前期会计处理和财务数据准确性的影响,并视情况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本案中,法院判决相关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不应确认收入,因此公司需要冲减前期收入、应收账款等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