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证监局对R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所涉事项包括:
2018年12月21日,R公司子公司G公司与T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T公司建设G公司的研发大楼项目,合同暂定金额1.52亿元。2019年2月G公司与T公司重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变更为9968万元。R公司未就该合同变更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25/1/14
即便不属于经营合同,不直接影响收入利润,金额调减时也应及时披露
本案中虽然各方签订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是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建设研发大楼,不属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合同金额的变化不直接影响当期收入和利润。同时,虽然前期公告中有关合同金额的表述为“暂定为1.52亿元,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后续原合同双方就相同标的物重新签订了合同,降低了合同金额,属于已披露的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