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7
来源: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作者:常远
董事长如何产生,董事长有哪些职责?


文章导读

海润天睿高级合伙人王英如律师及其团队担任建设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时,在服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行业企业客户过程中,接到过海量的法律咨询。所涉内容不仅覆盖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也覆盖了企业经营管理本身涉及的公司法、劳动法、资本运作、重大合同、风险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基于此,王英如律师团队特设《房建高频100问》栏目,专门针对实务中的高频和热点问题进行梳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裁判观点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进行分析,并给出明确的结论和实操建议,帮助企业从容应对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风险。


文章关键词: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工程建设 、新《公司法》、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

《房建高频100问》

该栏目第二章聚焦建工企业的公司实体问题。2024年我国《公司法》迎来了重要的更新与修订,为深入解读这一重大法律变革,帮助广大建工企业准确理解新法精髓,本章就相关问题进行系列专题研究,聚焦新《公司法》的热点问题和房建领域常见的公司法问题,涵盖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融资模式、房地产并购交易、公司治理、股东出资、项目退出、合规管理等实务问题,通过对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的分析解读,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遇到的各类问题提供解答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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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A公司是否可以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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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三)《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五)《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六)《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法律分析

(一)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所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董事长、副董事长既可以由章程约定由股东会选任,也可以约定董事会选任,也可以由章程指定。


如果实际选任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也不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但是因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由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司法案例:(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66号

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是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间接达到控制董事会的目的,所以股东会只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根据凤城出租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即董事长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会不能直接决定董事长的任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并非是《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的对象。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长的任免有越权之嫌,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决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导致决议内容无效的情形。


2.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与有限公司不同,必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这主要是由于股份公司股东会人员变动较为频繁,董事长由董事会产生可以保障董事长行使职权最大程度符合公司利益及公众利益。


3.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要及时向董事会和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不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除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有以下职责:

(1)主持股东会会议

(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股份公司董事长除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负责在股东、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后,负责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如果通过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公司股东可能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请求法院撤销决议,如果没有撤销,则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影响决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