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F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所涉事项为:公司自2023年2月与A公司发生交易购买产品,A公司实为F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对相关交易及时审议并披露。
——2025/3/4
上市公司向供应商股东提供资金支持,供应商构成关联方
根据公司的说明,基于商业合作安排,A公司协助公司对部分物料进行采购,公司于2023年2月起与A公司发生交易。此外,公司实控人Z先生曾为A公司股东提供资金支持。
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5.1条第(十五)项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还包括“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实控人对A公司股东提供了资金支持,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A公司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