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对B公司的控股股东G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所涉事项包括:
2022年,G公司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及领取薪酬,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2.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独立于本公司。”
但G公司成为B公司控股股东后,B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在G公司或下属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行政职务或领取薪酬,且B公司多名关键岗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在G公司或下属单位兼职或领取薪酬。G公司保证B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履行不到位。
——2025/3/14
(一)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有哪些要求?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第七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主要包括:(二)人员独立方面。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瑕疵的,发行人应披露瑕疵情形及整改情况。”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3.沪深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情形,包括:
(1)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沪主板:不包括限制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例如在Y公司案例中,财务负责人选任实行委派制,由控股股东委派(推荐)和管理;F公司案例中,控股股东对招聘人员条件等事项作出具体部署;在D公司案例中,控股股东组织上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聘工作。
(2)不得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属于较为常见的违规情况,例如本案中的B公司、Z公司等。
(3)不得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科创板:不包括此要求)。
属于较为常见的违规情况,例如本案中的B公司、G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还属于年度报告需要披露的内容。
(4)不得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5)不得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6)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监管对于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监管态度较为严格,D公司案例中控股股东参与员工福利发放相关审批流程、H公司案例中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组织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上市公司发放年终奖金的重要计算参数,均被认定为违规。
通常而言,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大型集团下属上市公司,由控股股东委派管理人员是较为常见的情况,笔者也提示上市公司应当对于董监高在外任职、获取报酬尤其是在控股股东处的情况进行梳理,如果出现任职变动应当及时跟进,以免违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二)未履行独立性承诺,控股股东也需承担责任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非公开发行、并购重组等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作出承诺,相关承诺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进行履行。本案中,B公司的控股股东G公司对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进行了承诺,因独立性的承诺履行不到位,控股股东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