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对L公司出具警示函,所涉事项为:
1.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开发的“大载重四足机器人已具备行业领先的性能,可广泛应用于通用场景的救灾、巡检、勘察、排爆、救援等任务,并计划于2024年量产”。公司在2025年3月24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中称,截至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时,公司大载重四足机器人仍处于前期开发阶段,尚未形成专门的研发成果和核心技术,需进一步开发行走、动态平衡、越障、跳跃等动态功能后方能推向市场。公司尚未与任何客户签署合同、意向协议等任何形式的合作文件,尚未正式投产。
2.信息披露不及时。《更正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6月终止大载重四足机器人相关业务。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自愿披露大载重四足机器人计划在2024年量产后,未及时披露该项业务的重大进展情况。
3.非法定渠道发布应披露事项。2024年12月23日和12月30日,公司在尚未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已终止大载重四足机器人业务的情况下,在互动易平台上回答投资者关于公司大载重四足机器人2024年量产情况时称,根据公司的市场定位及经营战略,公司暂无大载重四足机器人产品。
——2025/3/25
(一)预测性信息需要合理、谨慎、客观
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更是明确要求,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案中,公司披露大载重四足机器人计划于2024年量产的预测性信息缺乏合理、谨慎、客观的前提依据,因此监管认定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自愿披露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
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更是明确要求,“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如后续发生变化,也应当及时披露,否则可能构成自愿性信息披露违规。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法定渠道
规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但在实践中先于公告等法定渠道,尤其是在互动易、e互动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等属于较为常见的现象。上市公司在需要回复的信息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事项时,公司可以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通过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澄清或说明,避免扰动市场、误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