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8
来源: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作者:廖明梅 雷梓霆
实控人开金口需谨慎,信息披露红线碰不得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H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发出监管措施决定。所涉事项如下:


2025年3月26日,有媒体报道该H公司实际控制人A在出席相关会议时,宣称公司将重点布局半导体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拟注入某动力系统公司资产,并与旗下半导体产业板块实现协同。相关报道披露后,公司股价于当日开盘涨停。经监管督促,公司于同日午间披露澄清公告,表明此前公告拟购买的动力系统公司 55.50%股权系第三方资产且独立运营,截至目前尚未与A旗下半导体产业板块开展合作,未形成协同效应。报道中提及的某电子科技公司产线尚未投产,未产生收入,公司也无与A旗下半导体产业板块的合作计划,亦未投入资金、人员及其他资源。同时,公司提示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动力系统公司 55.50% 股权事项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等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A对外发布公司不实信息,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上海证券交易所对H公司实际控制人 A 予以监管警示。


——2025/4/8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布信息应注意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5.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4.3.8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力,其对外发布信息时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尤其是在市场热点概念备受关注时,应更加注意避免出现对外发布不实信息、向市场传递个人主观意愿或未成熟的计划等不实信号、“蹭热点”等行为,需严格遵循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误导投资者,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