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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Y公司受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Y公司违规事实如下:
Y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与吴某、S公司、M公司签署《增资及股权购买协议》及《股东协议》。根据《股东协议》,在未实现约定条件的情况下,Y公司对S公司取得的M公司股权承担回购义务。但Y公司在2020年4月29日及2022年10月31日披露的增资受让股权等相关交易公告中,均未包含该重大回购条款,直至2025年8月18日才予以披露。
——2025/8/25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沪深交易所对于购买资产的相关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他安排也应当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本案中,Y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就已与吴某、S公司、M公司签署《增资及股权购买协议》及《股东协议》对股权回购事项作出约定,而股权回购的安排事项在购买资产等重大交易事项中作为重要条款,Y公司却未及时在相关交易公告中完整披露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相关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直至2025年8月18日才予以披露,导致信息披露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