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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育枪支配件走私案看一手购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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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前段时间,射击教练和冠军儿子因走私武器被判刑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报道,2015年至2023年,被告单位某公司及三名被告人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从德国、瑞士等地采购气瓶、瞄准具等运动枪支配件,并采取旅客藏匿、伪报品名等方式走私入境。1此后,被告人将总计2446件枪支配件销售给全国约200家射击运动队、体校等单位。2025年11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某公司及三名被告人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对被告单位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2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目前案件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案件公开后,公众普遍将此案与“药神”代购印度抗癌药一案进行比较。在此,海润天睿合伙人郝竞宇律师、律师助理穆雨阳将更换视角,分析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单位向涉案人员和公司购买走私枪支配件的行为是否属于“一手购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哪些领域是一手购私的高发领域?普通消费者应该注意什么?如果不属于一手购私,能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关键词:走私、入境、海关、体育枪支配件、一手购私、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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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一手购私”

《海关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该制度源自1987年《海关法》第四十九条,通过多次修订延续至今,根据《海关法释义》,“这些行为虽然不直接涉及走私,但正是由于这些行为为走私货物、物品提供了销售和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渠道,为走私出口货物、物品提供了货源,成为走私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本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3因此,其立法目的在于切断走私货物进入国内市场的销售环节。1997年《刑法》以“拟制走私”的方式将其直接纳入走私犯罪的评价体系。


二、构成要件

实务中,“明知”与“直接收购”是认定一手购私行为的要点和难点。我们认为,这里的主观要件必须达到“双重明知”的程度,即主观上必须“明知”购买的货物是走私货物,主观上必须“明知”交易对象是走私人;同时客观上必须是直接向走私人收购。


(一)关于走私货物

尽管《海关法》第八十三条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对走私货物的描述不完全一致,但均明确指出购买的必须是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以“明知”为前提,因此以走私论处的购私行为也必然以明知为前提。而这里的明知首先要求明确知晓货物、物品是以走私方式入境的。如果仅仅知晓货物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来源不正规,不清楚货物是通过走私方式入境,则不应认定为“购私”。实务中,审判机关应当对此进行查明。


案例一:2024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走私典型案例——潘某收购走私手表案。本案中,潘某在催促交货过程中,陈某告知需等待水客携带入境等情况,此时潘某已明确知晓所收手表为走私货物,仍继续完成收购行为。法院据此认定潘某具备“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的主观认知,最终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印证了主观要件中对货物走私属性的认知要求。


案例二:根据(2025)浙02刑初43号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认定,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洪某(已判刑)销售的系走私白糖的情况下,仍收购3车共计99280千克的走私白糖,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01,556.58元。


(二)关于走私人和直接收购

明知交易对象是走私人,是一手购私案的另一个必须满足的主观要件,但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我们理解这里要求购买人必须明确、清楚地知道交易对象实施了走私行为。这点与直接收购存在紧密联系,我们放在一起分析。


第一,按照立法本意,打击一手购私的目的是斩断走私货物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关键环节,即货物被走私入境后,从走私人向第一个购买人流通的环节。走私行为主要侵害两个方面的法益,一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国家税款,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权,扰乱了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特别是后者,货物只有经过一手购私的环节进入国内市场,才能真正达到扰乱竞争秩序的目的。二是走私禁止进口货物、物品4,国家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以及农、林、渔业等目的禁止或限制部分货物的进口,走私货物也只有通过这一环节进入国内流通领域后才能真正危害上述法益。


第二,根据《海关法解释》,经过第二手、第三手甚至更多的收购环节后收购的,不能按走私行为论处。我们理解,这是为了避免将行政和刑事追责过度延伸至后续流通环节。这一点在相关政策中亦有体现。例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5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6的规定,为严厉打击走私汽车的违法犯罪活动,明确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对“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尽管国家严格禁止走私汽车入境,国家授权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已经入境的走私以及无进口证明的汽车进行查处,但是相关文件并没有授权主管部门对车主或购买人按照走私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上,除了汽车,国内市场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走私货物、物品,例如卷烟、雪茄、洋酒、奢侈品、奶粉、电子产品、球星卡、濒危动植物及制品等等,国内消费者很多时候知道这些商品是所谓的“水货”。然而,遵循谦抑性原则,我国目前不对二手、三手购买“水货”的行为按照走私追究法律责任,否则有可能陷入“到处都是购私犯”的境地。


第三,一手购私必须明确知晓走私货物的交易对象(卖方)是走私人。我们认为这是谦抑性原则和主客观一致原则共同作用的结果。举例来说,如果购买人明知走私货,但不识走私人,其主观上有可能认为这是二手或者三手交易,与其客观行为显然不一致,由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仅处罚一手交易,因此不能将其作为走私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一手购私应当达到“明知交易相对方为走私人”的程度。以“袁某明、伍某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7为例:本案涉案物品为原产于非洲的犀牛角,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袁某明作为买方,在案发前已知悉该犀牛角产自非洲、涉案犀牛角入境的来源肯定系走私。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袁某明在交易前明确知道该犀牛角系卖家陈某杰本人直接走私入境。法院认为,普通买家在交易中通常仅关注货物真伪,对于货物是否由卖家亲自走私入境,并非其必然关注的内容。即便袁某明在案发前谈及涉案犀牛角是非洲走私回来的,本意也仅是强调涉案犀牛角原产地是非洲而已,而并非在于涉案犀牛角是卖家从非洲走私回来,不足以认定(包括推定)袁某明事前知悉涉案犀牛角是卖家走私入境的。综合全案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案发前袁某明是明知涉案犀牛角的卖家是直接走私人,不构成一手购私。


因此,如果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知道货物是走私货物,无法证明行为人事先明确知晓卖方是走私人,则不能认定一手购私,不应当以走私行为论处。


三、注意事项

我们理解,认定一手购私的证据要求应当高于认定走私行为。特别是对于“双重明知”要有扎实的证据证明,尽量避免通过推定确认。


第一,关于明知走私货物。有些案件中,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购买方知晓价格偏低、手续不全、发票缺失等客观事实,并不能得出购买人明知货物的走私属性。


第二,关于明知走私人。有些案件中,购买人与交易对象的沟通中涉及了“走私”“夹带”“人肉”“低报”或类似表述,但仅有这些内容这并不能证明这些行为是卖方实施的,即不能证明卖方就是走私人。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卖方为了获得买方信赖,证明其拥有稳定的进货渠道,不惜将自己“伪装”成走私人。


第三,还有不少一手购私案件是侦查机关从走私案件中发现并查办的,办案人员站在上帝视角当然清楚买方是直接向走私人收购,但这不代表购买方事先知道卖方实施了走私行为。特别是在雇请水客闯关,或者通过窗口单位伪报瞒报的案件中,一定要有证据证明购买人事先知道水客或者窗口单位由交易对象雇请,走私活动由交易对象指挥和控制。


第四,关于直接购买。我们认为,直接购买不代表只能与走私人直接开展交易。在具备“双重明知”的前提下,买方通过或者雇请第三方代为执行签约、付款、收发货等具体事务,一般不会影响“直接购买”的认定。


第五,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实务中,购买走私货物的行为即使不能认定为一手购私,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洗钱罪,我们会在后面的文章里进一步讨论。


注释:

1.红星新闻:《国家级射击教练和儿子被判走私武器罪,一审分别获刑10年和6年,涉案枪支配件有气瓶、瞄准具、准星等,称动机系助射击运动发展,已上诉》,载微信公众号“红星新闻”,2026年1月1日。

2.周群峰:《多省射击队,购买走私枪支配件?》,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新闻周刊”,2026年1月8日。

3.全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xingzheng/2002-07/11/content_297429.htm

4.按照《走私解释》,这里包括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

5.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55号

6.国办函〔1997〕54号

7.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7刑终297号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