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全面注册制时代。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证券服务机构的角色和职责也必然发生一系列转变。为配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并真正扮演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在具体尽职调查和申报工作中也需要完成相应转变,本文从拟IPO企业员工持股计划这一角度出发,见微知著剖析全面注册制下对律师尽调工作的具体要求。
文章关键词:员工持股计划、全面注册制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发布一系列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包括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沪深交易所上市审核实施细则衔接安排、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再融资注册管理办法及募集书格式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等,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全面注册制时代。
注册制改革是一场涉及到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的深刻改革,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证券服务机构的角色和职责也必然发生一系列转变。为配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并真正扮演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在具体尽职调查和申报工作中也需要完成相应转变,本文从拟IPO企业员工持股计划这一角度出发,见微知著剖析全面注册制下对律师尽调工作的具体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用词为“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2023年2月17日实施)(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号》”)中在对前述四十四条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时将期权激励计划分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与“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我们理解期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概念不同且适用的规则不同,期权激励计划按要求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在此文中仅讨论员工持股计划。
一、全面注册制下相关法律法规
二、注册制前后各板块对比
依据前述关于主板相关的全面注册制前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列举对比,可以看出注册制后新规《适用意见第17号》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已失效)的口径基本一致,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规要求、计算人数原则、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方面并无实质差别。

根据前述主板、创业板两个表格对比,全面注册制前深交所对于员工持股计划在合规要求、计算股东人数原则、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方面无差异。全面注册制后新规《适用意见第17号》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要求的实施对创业板在中介机构核查方面影响亦不大。

由上表前述科创板全面注册制之前后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列举对比,全面注册制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与《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更具有相似性。在全面注册制前科创板在股东人数计算原则上,如需按一名股东计算,则与其他两个板块有明显差异:
(一)科创板在全面注册制前提出了“闭环原则”要求。关于“闭环运作”,《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现已失效)规定的“闭环原则”适用条件是:(1)员工持股计划原则上由员工持有;(2)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3)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4)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
(二)科创板在全面注册制前要求如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但同时根据我们的查询,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8月2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中已明确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基金业协会不予备案(参见: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gzdt/202109/P020210901632164856160.pdf点击“阅读原文”查阅)。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基金备案可能具有不可操作性。
对于未按“闭环原则”进行或不能进行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运作的员工持股平台,并不影响对员工持股平台运作下合法合规性结论,只是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需要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2。
三、核查方式和内容
在全面注册制下规定下,对于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可沿用相同的对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以下列举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核查重点方面:
结语
员工持股计划在设立形式、运作方式、锁定期要求及人数穿透计算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全面注册制下,监管机构对于各板块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更加明确和统一。公司在遵守各相应要求的前提下对设置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构成IPO的实质障碍。在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还可能会对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背景、出资来源、价格公允性、规范运行情况、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实施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等进行重点问询。在员工持股平台的章程或协议约定上需要特别重视。一方面对于持股员工的选取标准上需要根据实控人需求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斟酌;另一方面包括员工的流转、退出机制上,特别关注离职、退休员工的特殊处理上需要有所明确约定。
注释:
1. 此规定在内容上规定了上市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满足的原则要求及“闭环运作”的人数计算法则。2018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该规定是公布的CDR规则之一,适用范围为“支持纳入试点的创新企业”。结合参照2018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社会形象良好,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能够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企业。试点企业可以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或尚未境外上市的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
2. 参考案例:中润光学(688307),该案例中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均为12个月,不满36个月。另外,员工持股平台均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闭环原则”规定,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3.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24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097号(财税金融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www.csrc.gov.cn/csrc/c101800/c7162113/content.shtml.
4.可参考案例:普冉股份(科创板)法律意见书、星源卓镁(创业板)法律意见书。
5.全面注册制新规之前,科创板的案例因结合“闭环原则”要求对于锁定期大多数为36个月。全面注册制之后可能科创板在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上会有所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