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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近日,海润天睿林敏睿律师及其团队成员接受中国新闻社的采访,讨论了两岸民事判决与仲裁裁决的互认与执行程序。所谓民事判决与仲裁裁决的互认和执行程序指的是在跨海峡民商事争议中,两地单位、民众将在本地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或本地法院作成的民事判决,向对岸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的程序。作为最终确认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局性程序,对判决和仲裁的认可和执行是解决跨区域纠纷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贸合作、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海润天睿林敏睿律师团队结合近期办理的两起申请认可和执行,对大陆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
文章关键词: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跨境争议解决、两岸关系、申请认可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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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案件一: 大陆地区之仲裁裁决赴台湾地区申请认可和执行
2023年,林律师处理了一起涉及对赌协议股权回购纠纷赴台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案件。在该案中,申请人合伙企业A、合伙企业B与案外人F某、L某,于2015年12月签订了《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合计增资近亿元人民币,认购某C公司的股权。《股东协议》中明确C公司需要在约定时间内上市,否则F某、L某即要回购合伙企业A以及合伙企业B的股份,本案被申请人台湾居民G某同时签署了《声明书》,承诺对该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该声明书作为《股东协议》的附件一。然2019年C公司创始人F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使得某C公司已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合伙企业A以及合伙企业B即要求F某、L某回购该股权,并由被申请人台湾居民G某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经上海国仲裁决,作出两份裁决书:L某应向合伙企业A和合伙企业B支付回购价款,台湾居民G某则承担连带责任,且律师费、财产保险费、保全费及仲裁费由L某和G某共同承担。
案件二: 台湾地区法院之民事判决向大陆地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2016年7月,台湾地区居民H某如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奔赴工作岗位,却没想到遭遇飞来横祸。来自大陆的居民Z某,在台湾自由行期间因无照驾驶及不熟悉台湾地区交通规则在未减速的情况下直接撞上H某,致使其重伤倒地。事发后,Z某匆匆返回大陆,而H某是工薪阶层,且作为单亲母亲独自抚养数名子女,家庭在其长达数年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陷入困顿,H某因此陷入了漫长且艰难的维权之路。
在台湾地区的司法体系下,H某历经整整6年的漫长维权之路。无数次出庭、漫长的等待、复杂的法律程序,消耗着她的精力与意志。然而,当最终判决尘埃落定,残酷的现实却给了她沉重一击——台湾地区的案涉租车公司名下无财产,且Z某为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意味着H某6年的努力,似乎要付诸东流,她未获得分毫赔偿。
H某经历数年治疗、复建,恢复部分工作能力后,为了维持家庭生计,需要同时兼顾两份工作,还需要长期接受康复治疗,才能勉强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而诉讼维权过程中产生的高昂费用,更是让她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但H某心中对正义的执着追求从未熄灭,她始终怀揣着自己能有沉冤得雪的一天。当林律师团队了解到H某的遭遇后,决定以公益诉讼的形式代理本案,向大陆地区的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最终,在法官不懈地努力及各方共同协作下,本案成功达成和解,H某终于获得了部分赔偿。
二、两岸对于承认与执行程序的规定
(一)大陆地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向大陆地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奠定了基础法律框架,开启了海峡两岸司法交流与合作的新篇章。2024年的修订版则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总结了自2015年《规定》实施以来各法院在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审判实践,对《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进一步促进了两岸司法协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新规定采取负面表列,对于未经合法传唤有侵害被申请人抗辩权利情况的、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双方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且未放弃的、以欺诈方式取得判决的、就同一纠纷人民法院或其他国家及地区已经做出裁判的、就同一纠纷已在大陆地区仲裁庭获得仲裁或人民法院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及地区已经做出仲裁的、判决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基本原则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等情况的案件将会被不予认可,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可以获得大陆地区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二)台湾地区:
在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认可和执行大陆地区的仲裁裁决提供了依据及指南。台湾地区对于大陆地区的仲裁以及民事判决的认可指引规定的较少,如做出拒绝认可与执行的裁定通常会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第二款,即“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而对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认定,尚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鉴于此,就需要深入研究台湾地区过往的相关案件,全面剖析与之关联的台湾地区地方规定,以评估这些规定在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考量下,是否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
三、办案经过
案件一: 大陆地区之仲裁裁决赴台湾地区申请认可以及执行
由于台湾地区法院此前并未处理过有关此类商业模式的纠纷,加之对赌合同容易与赌博性质产生关联,如何有效进行风险管理与法律诠释,成为一个重大挑战。在审查过程中被声请人也主张:
1.案涉“对赌协议”属于高度射幸性质具有赌博性质而违反台湾地区公序良俗;
2.案涉“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条款违反台湾地区“银行法”第29条之1的获利保证规定,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72条应自始无效,且回购条款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法》第53条股东抽逃出资以及台湾地区“公司法”第9条第1项、第167项关于“股份回笼”之规定;
3.被声请人做为保证人,本案应当先行履行先诉抗辩或检索抗辩权;
4.被声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对于中国大陆相关法令并不了解,因此对于该案中要求其签署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有违暴利原则以及诚信原则故属于违法台湾地区公序良序之情况。
对此林律师团队主张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通常所说的 “对赌协议”,实际上指的是估值调整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应对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等问题而设计的协议,其中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估值进行调整的条款。估值调整协议一般存在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本质上属于 “股份自由转让”的范畴,与股东抽逃出资以及股份回笼禁止的情形毫无关联。并且,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这类协议长期以来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很难说其违背公序良俗。且被申请人G某曾担任某外资银行位于上海的副总裁,长期往来于两岸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商业活动,同时作为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此类协议绝非毫无经验、缺乏了解。此外,关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的问题,申请认可与执行属于非讼裁定程序,在此程序中,法院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法官采纳了团队的主张,这起案件最终也获得台湾地区地方法院的认可。这一结果不仅是对赌协议在台湾地区法院首次接受实质审理并得到认可,也象征着两岸在经济、文化互动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案件二: 台湾地区法院之判决向大陆地区法院申请认可及执行
实现权利是司法维权的重要目标,但对于跨境维权案件而言,若缺乏对案件的事先评估与审查,或对跨境申请认可与执行程序缺乏了解,要在本地维权并执行被告的财产绝非易事。对于普通个人而言,提起诉讼本就不易,而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更需预先规划维权路径,甚至要将程序延伸至境外,若没有事先的规划很有可能穷尽了程序却颗粒无收。本案即是如此情况,当事人在台湾地区历经6年的维权程序,穷尽了所有诉讼和执行手段,最终却未获得任何赔偿。根据《规定》中关于申请认可与执行时效的明确规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然而,即便如此,团队仍提出,即使本次执行程序不被认可,团队将考虑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将先前台湾地区判决的金额以及判决作出后产生的康复费用一并纳入新的诉讼中,后本案经过法官在其中反复的沟通、协调,最后当事人也获得了部分赔偿。
相较于赴台申请认可的商业仲裁案件所展现出的专业性与尖锐性不同,这起赴大陆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案件,展现的却是法律的温情以及温度,令人动容。申请认可与执行虽说是执行程序,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面对当事人坎坷的经历,法官没有丝毫的不耐烦,而是耐心倾听,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而对于案件事实,法官也反复追问力求还原事件的真相,并且在调解中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些额外的努力,却并非程序性流程中法官必须履行的刚性职责,但实实在在地体现了司法工作者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以及对当事人深切的人文关怀。
小结
综上所述,两岸在民事判决与仲裁裁决的互认和执行程序方面,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在跨境案件中,承认与执行程序不仅是跨境争议解决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更是当事人在一地穷尽诉讼手段后的兜底程序。这不仅体现了两岸在法律程序对接上的积极探索,也彰显了两岸司法体系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
尽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如法律条文理解差异、程序细节对接等挑战,但两岸司法工作者都在凭借着自身专业素养与人文关怀,成功化解难题,推动案件妥善解决。这不仅让当事人在漫长的维权之路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为两岸经贸合作与民间交流营造了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充分证明了两岸民事判决与仲裁裁决互认和执行程序惠及人民的重要价值与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