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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继前三期文章分别梳理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基础要点(点击查看)、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操作流程(点击查看)、限制消费令的解除(点击查看)后,本期将聚焦执行程序中另一项关键救济制度——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当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法院将依法制作分配方案。若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存在异议,如何依法行使救济权利?本文海润天睿合伙人潘佳浔律师,徐丹宁律师等将系统梳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制度框架与实操要点。
文章关键词:执行、分配方案、债权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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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中异议类别
(一)常见异议类型
《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在执行过程中常见的异议类型包括:
1.执行行为异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标的异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对比

二、 如何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情况,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向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出具《执行分配方案》,如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有异议,认为该方案违背公平清偿或优先清偿的法律规定,其有权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解释》以及《执行程序解释》有关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流程如下:

实务提示:在分配方案异议程序中,人民法院有两次送达,第一次要将分配方案送达所有当事人,第二次将异议人的异议送达其他当事人,如果两次送达程序没有完成,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也不能成立。
(一)如何确定案由及管辖法院
1.案由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项下的独立案由,案由表述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确定执行法院的管辖部门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虽然源于执行程序,但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应当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而非由执行局审理。并且适用于普通程序,不得适用于简易程序。这是因为该类诉讼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需要通过审判程序加以解决,不能由执行部门自行处理。
(二)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否能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实务提示:除广东高院、重庆高院外,江苏高院、黑龙江高院、厦门中院、浙江高院、武汉中院等地区的法院均就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出台过地方司法文件,建议在个案中提前了解当地法院接受的程序。
(三)分配方案异议的类型
1. 实体异议
实体异议是指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中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主要包括:

2.程序异议
程序异议是指当事人对分配方案的制作程序存在异议,主要包括:
(1) 程序违法:如未依法通知相关当事人参与分配,是否具备参与分配资格;
(2) 超范围分配:如将不属于本次分配范围的财产纳入分配。
程序异议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解决,不能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实务提示:正确区分实体异议与程序异议,是选择正确救济路径的前提。异议类型判断错误,可能导致起诉被驳回。
(四)法院审查要点
法院主要审查以下要点:

(五)最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作出以下裁判:

实务建议: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是判决撤销分配方案由执行局重新作出分配方案还是在判决中明确分配顺序等,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
(六)救济途径
对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该类诉讼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享有完整的审级救济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对执行法院具有约束力。执行法院应当按照生效裁判重新制作分配方案或进行分配。
(七)对现有执行程序的影响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对现有执行程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1)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这意味着,诉讼期间执行程序并不当然中止,但对于争议部分应当提存。
(2)提存款项的处理:诉讼终结后,根据生效裁判结果处理提存款项。原告胜诉的,按照生效裁判确定的方案分配;原告败诉的,按照原分配方案分配。
(3)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对全体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执行法院应当按照生效裁判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八)特殊情形:若被执行人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期间进入破产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的规定,如果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期间:
1、被执行人被提起破产申请,此时破产申请还未正式受理,法律规定上不存在执行法院必须应当中止执行程序的情况,但实践中执行法院有可能会暂缓或等待破产申请审理结果作出后再推进执行。
2、如果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被中止审理,最终破产申请未被受理,法院仍会继续审理对分配方案的异议,如上海金融法院在(2025)沪74民初97号案中认为“本案中破产申请已经被作出生效裁定予以驳回。故依照前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抵偿执行费用和优先债权后,按照保全顺序进行清偿”,同时法院也明确了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仅审查债权数额与分配顺位,不审查是否应当移送破产。
3、如果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被中止审理,最终破产申请被受理,实践中多个法院认为,因破产程序启动,未执行的财产应移交给破产法院或管理人,应以审理对象不存在、审理基础丧失而驳回起诉,如(2025)粤0606民初35531号、(2023)黔01民再28号、(2020)粤13民终9455号、(2020)闽0702民初5396号案。
实务提示:如果被提起破产申请,要注意应分配的财产是否已分配完毕还是仍留在法院账户,如果未分配完毕,建议向分配档案异议之诉案件申请中止审理,避免被直接驳回起诉。
小结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民事执行程序中重要的实体权利救济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执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应当准确把握该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要求和救济路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权利。
在实务操作中,建议注意以下要点:一是准确区分异议类型,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二是严格把握起诉期限,避免因逾期而丧失权利;三是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确保请求具体、可执行;四是密切关注被执行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及时调整维权策略。
注释:
1.简称《执行程序解释》。
2.简称《民诉法解释》。
作者介绍
潘佳浔
海润天睿 合伙人
panjiaxun@myhrtr.com
潘佳浔律师从业超十年,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与执行。曾向客户提供过多行业多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能源板块,擅长处理包括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公司纠纷等类型案件,能为客户提供前期争议解决至后期执行落地全流程法律服务。
潘律师在贸仲、北仲、深国仲、上国仲等多家国内知名仲裁机构以及全国各层级法院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潘律师具有丰富的商事争议解决业务理论和实务经验,服务水平和业务质量受到业内的广泛认可。
徐丹宁
海润天睿上海办公室 律师
xudanning@myhrtr.com
徐丹宁律师,现任北京海润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及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主要执业领域为涉外、金融、建设工程及新能源等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服务客户包括能源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和资管公司、外资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等,在跨境承认与执行、投资回购、证券虚假陈述、风电新能源项目、境内外工程项目、股东资格和权利纠纷等复杂案件中具有丰富经验。
实习生伊相吉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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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杨玲玲
初审丨徐 聪
复审丨孟 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