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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丨特许经营权收益叙作保理业务时银行的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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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高速公路、景区门票……特许经营项目以其稳定的收费现金流,日益成为银行保理融资青睐的基础资产。但特许经营权具有公共属性与主体专属性,其收益叙作保理与普通贸易应收账款存在显著差异。一旦审核失守,银行面临的不仅是回款风险,更可能是融资行为被整体否定评价的系统性风险。本文中,海润天睿合伙人庞阿源律师、张海冬律师结合近期承办的一则污水处理费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项目的法律审查实践与司法裁判观点,梳理银行在此类业务中的核心审核要点,供银行同业参考。


 

文章关键词:银行、特许经营权、污水处理费、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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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标的:转让的是收益权,而非特许经营权本身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能否用于融资,曾是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确立了关键裁判规则: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属于经营者的权利,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办理出质登记。法院同时指出,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可主张由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给质权人。


 

这一规则对保理业务的启示在于:银行受让的标的必须是“特许经营收益权”(即服务费应收账款),而非特许经营权本身。故,银行在审核时应重点核查特许经营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多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未经授予机关同意不得转让、质押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银行应审查保理融资是否落入协议中的融资除外条款,必要时取得授予机关(或其职能承继机关)及付款义务人的书面同意或确认,避免应收账款转让被解读为对特许经营权的变相处分。


 

二、审核要点一:特许经营权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保理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应收账款回款,而应收账款的存在根基是特许经营权合法有效。银行应核查:特许经营权授予决定是否由有权机关作出、特许经营协议是否签署生效、特许经营权证书是否齐备、特许经营期是否覆盖融资期限(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设施通常无偿移交,现金流随之终止,融资期限与受让应收账款账期必须落在特许经营期之内)。还需关注授予机关是否被撤销或职能调整,涉及需授予机关同意、备案的事项应向职能承继机关办理。


 

基础交易层面,应核查服务费结算机制是否明确、金额是否可特定化(如按月出具、双方盖章确认的水量月结单),价格调整机制是否会影响未来回款(如单价每两年调整一次,测算回款覆盖倍数时应预留安全边际)。若结算高度依赖“照付不议”的保底水量条款,应评估该条款的持续有效性及债务人的确认记录。


 

三、审核要点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与“既有/未来”应收账款的界分

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是保理的生死线。《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民终614号判决进一步明确: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审核是其权利而非义务,但保理人不审核的,应自行承担不能收回的风险。这意味着审核虽非法定义务,却是银行自我保护的必要动作。


 

反面教训同样深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豫民再426号案中,保理融资发放时卖方尚未向买方交付货物、不存在真实应收账款,融资依据实为库存估算,法院认定“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安排亦随之大面积失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02民终3911号案中,基础交易系他人冒用名义虚构,保理人未核实货物交付与债务人确认,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法院认定保理合同自始不成立,保理人融资款及费用主张均不获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也即法律层面,允许以“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但在部门规章层面,《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三条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虽然该部门规章出台时间较早,可能与在后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不一致,但鉴于其目前仍为现行有效的监管文件,故而从合规角度,银行仍不得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合规操作应是“按月滚动、随转随融”,也即,仅受让服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经双方确权期间的既有应收账款,切勿将未来数年预期收益一次性纳入融资范围。


 

四、审核要点三:明保理通知与债务人确权回执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暗保理模式下,银行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付款,并暴露于债务人与卖方协商变更、抵销的风险之下。采用明保理并取得债务人签收回执,不仅是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更是锁定债务人的关键证据: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民终614号案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325号案中,保理人均因取得债务人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并承诺付款),在债务人嗣后否认基础交易时获得法院支持。此外,取得回执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变更、终止基础合同对保理人不利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银行还应同步在中登网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防范重复转让或质押。


 

五、审核要点四:回款路径的封闭性

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回款路径是否封闭直接决定银行能否真正实现债权。据此,银行应做到:在转让通知中明确回款账户变更安排(如变更为保理专户),取得债务人对回款路径的书面确认;与卖方、监管银行就监管账户与保理专户的衔接作出书面安排,确保已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款不沉淀于卖方可自由支配的账户;并在条件成就时及时扣收,切忌怠于行权。


 

六、审核要点五:无追索权模式下的授信结构匹配

无追索权保理中,坏账风险由银行终局承担,债务人(往往是地方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履约能力与付款意愿成为风控核心。若授信要素为纯信用、零保证金、自主支付、循环使用,则与无追索权叠加后形成风险高度集中、缺乏缓释手段的敞口结构。对此,银行应将转让通知回执、关键补充协议签署、回款账户衔接等事项作为放款前提条件而非一般建议;每次循环叙做前对拟受让应收账款作合格性认定;建立资金用途跟踪与贷后检查的闭环;核查债务人服务费的资金来源与预算安排,且业务文件中不得出现以财政资金担保或作为还款来源的表述,严守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边界。


 

小结

特许经营权收益保理,表面上是应收账款融资,实质上是对“特许经营权合法性+服务履约真实性+债务人付款能力+回款路径封闭性”四位一体的综合审查。司法裁判既为收益权融资亮起了绿灯,也用一个个败诉案例标注了银行审核失守的代价。唯有把审核要点前置于放款条件、把确权与账户监管落实到纸面与系统,特许经营收益的稳定现金流才能真正成为银行可控的还款来源。


 

作者介绍

庞阿源

海润天睿 合伙人

pangay@myhrtr.com


 


 

庞阿源律师,现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业务部秘书长,执业律师。国防科技大学工学学士;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工学硕士。


 

庞阿源律师擅长银行金融类民商事诉讼业务、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业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执业至今,承办了数十起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别法院审理的案件,累计标的金额近百亿元。业务涵盖了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以及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等程序,涉及公司业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民间投资理财纠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等。庞律师目前负责处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邮储储蓄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等数家银行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及争议解决业务。


 

张海冬

海润天睿 合伙人

zhanghaidong@myhrtr.com


 


 

张海冬律师,银行与金融部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商业银行从业20余年,先后就职于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分行法律合规部门、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曾任公司律师、部门负责人、分行高管;持有律师资格、外汇交易员资格及高级理财规划师资格。拥有丰富的商业银行法律、合规工作经验,熟稔商业银行产品与经营管理。擅长领域为商业银行各类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与化解、商业银行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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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杨玲玲

初审丨徐   聪

复审丨孟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