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合规观察丨非法换汇当事人如何积极配合调查并争取较轻处罚

实务

研究

新法

速览

热点

解读

案例

分析

文章导读

对很多高净值个人和外贸企业来说,第一次真切感受到非法换汇的风险,不是在新闻里,而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收到协助调查通知,或者外汇局要求说明账户流水的那一刻。有人觉得“我只是自用型换汇,去说清楚就行”;也有人慌了神,急着删记录、找交易对方“对口供”。前者可能低估了刑事风险,后者则可能亲手把小问题变成大麻烦。


 

非法换汇案件最大的特点是“行刑交叉”:外汇局查到涉嫌犯罪的,会移送公安;公安不立案、撤案、检察院不起诉的,还会反向移送外汇局行政处罚。因绝大多数自用型换汇主体是公安机关刑事调查发现行政违法后移交外汇局,所以本文海润天睿高级合伙人高超律师将整体按照“接到通知—公安侦查—行刑衔接—外汇局调查—处罚告知与申辩—救济合规”的时间线,结合团队亲办案例和最高检、外汇局公开典型案例,分析梳理每个节点当事人应该怎么做。需要强调:依法应对不等于逃避检查;相反,隐匿、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只会让原本可控的风险急剧升级。


 

文章关键词:非法换汇、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行政处罚、行刑衔接、陈述申辩、听证

  开始阅读  

一、接到调查通知:最初的风险防控黄金期

(一)接到通知先别慌,当事人重点做好以下四件事

1. 辨性质:公安查“罪”,外汇局查“罚”

公安和外汇局都可能就同一笔换汇找当事人,但两个程序性质完全不同。公安查的是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信罪等刑事犯罪;外汇局查的是是否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该怎么罚。公安通知到场,当事人可能是证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即使一开始以证人身份去,随着调查深入,身份也可能转变。外汇局通知调查,通常意味着已经掌握了银行流水、交易对手笔录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线索。


 

2. 核信息:先核实相关事项

接到通知后,第一件事不是着急“解释清楚”,而是先核实:是哪个机关、哪位承办人、什么时间、调查什么事件、自己目前是什么身份;并保存好电话记录、短信和送达材料。


 

3. 守底线:四件事绝对不能做

《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一旦触碰,原本可能3%-5%的罚款直接升至15%以上,甚至可能进一步引发刑事风险。因此,要同时守住四条底线:①不删除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②不联系地下钱庄或其他换汇人“对口供”;③不伪造合同、发票、报关单或补签虚假文件;④不转移、隐匿涉案资金和账户资料。


 

4. 理材料:原始数据不动,交易逐笔理清

当事人应在不改动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备份全部材料,按时间顺序梳理每笔人民币和外币交易,表明付款人、收款人、币种、金额、用途和对应凭证。


 

(二)定策略:风险分层、精准应对

接到通知后的第一时间是风险防控的黄金窗口期,当事人此时最容易因慌乱做出删记录、串供、转移资金等错误行为,同时需要评估自身法律风险:当事人是一次性自用/真实贸易换汇,还是存在介绍客户、出借账户、代收代付、赚取汇差等行为,是单笔交易,还是长期、反复、面向多人实施?风险等级不同,应对策略完全不同。很多风险在这个阶段就能化解,且应对成本最低。


 

二、公安调查阶段:刑事出罪关键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 号)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优先还原事件性质

事件核心不在涉及资金多不多,而在是否具有“经营性”、“营利性”。500 万只是数额门槛,流水达到这个数绝不等于一定构成犯罪。对确实用自有资金满足真实用汇需求、没有赚取汇差和手续费、没有帮人撮合换汇或控制他人账户的当事人,“无营利目的、无经营属性”是核心出罪方向。


 

(二)证据准备:五个问题定方向,逐笔对应是关键

公安调查阶段的证据准备要围绕五个核心问题:①资金是谁的?②外汇谁在用?③交易背景是否真实?④当事人在链条中具体做了什么?⑤有没有获得直接或间接利益?个人要把购房合同、留学缴费凭证、医疗单据等与境内付款、境外收款逐一对应。企业要把合同、发票、报关单、物流记录和会计凭证串成完整链条,不能只交一堆材料却不说明每份材料证明什么。


 

(三)争出罪:抓住侦查黄金窗口

当事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利立即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立即”二字至关重要,公安侦查阶段是刑事出罪的黄金期,尽早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在事前帮助当事人理解程序权利、梳理客观材料、明确回答边界,避免因不懂程序而自证其罪。而当事人接受讯问时要做到如实陈述,笔录要逐页核对,与表述不一致的当场要求修改、补充。因此,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在证据固定前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推动不立案、撤案或不起诉。团队曾代理的某境内企业境外偿债换汇案,正是在公安阶段提前介入,逐笔梳理交易背景与人员分工,用证据链区分“实际用汇方”与“地下钱庄经营者”,最终实现刑事出罪;随后将刑事阶段材料按行政标准重整,围绕金额核减和量罚情节抗辩,争取到 8% 的较低比例罚款。该案说明:非法换汇案件从接到公安通知的第一天起就要同时预判刑事、行政两套程序,公安阶段越早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利证据,越能为后续的刑事出罪、行政从轻打下基础。


 

三、行刑衔接:行政从宽转化的关键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这是一条双向通道:外汇局查到涉嫌犯罪的,可以“由行转刑”;公安经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的,案件还会“由刑转行”。不起诉只解决刑事问题,不代表换汇行为合法。


 

(一)从案例看该阶段从宽转化逻辑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郑某某案就是典型。郑某某非法买卖外汇551万元,公安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考虑其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将案件移送外汇局。外汇局重新立案调查,认定其积极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较低区间处以44.12万元罚款,约占违法金额的8%。虽然郑某某案例中,当事人具有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不能直接照搬其罚款结果;但其至少确认了一项具有参考价值的裁量逻辑:公安调查阶段的从宽情节可以在行政阶段继续发挥作用,但不会自动变成行政免责;公安阶段卷宗里的笔录和资金数据,外汇局会直接作为处罚证据使用。


 

(二)促转化:从宽情节系统衔接

行刑衔接阶段最容易出的问题是前后陈述矛盾。比如刑事阶段说“只是听从朋友要求协助其换汇”,行政阶段为了证明用途真实又说“外汇都是自己用的”,这种矛盾会直接损害可信度。衔接阶段是“刑事从宽向行政从轻转化”的关键节点——要注意把公安调查阶段的坦白、退缴等从宽情节,系统转化为行政阶段的“积极配合”等从轻证据,避免出现“刑事不诉但行政重罚”的断层。


 

四、外汇局调查阶段:罚款比例定档关键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巨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直接规范罚款裁量层级的文件为《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汇发〔2021〕32号),详细规定了第四十五条对应的六档量罚区间。


 

(一)当事人应知的程序权利

按照《国家外汇局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执法证和执法通知书;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记录有误或遗漏的可以要求更正、补充,也可以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据此,当事人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通知的权利,并可依法主张要求核对、修改笔录。


 

(二)建证据:四项工作决定量罚档次

当事人通常需要完成四项核心工作:一是厘清交易全流程,把人民币端、外币端、时间、金额、对手方逐笔勾连,让资金流向一目了然。二是审查违法金额,剔除重复统计、内部资金调拨和与换汇无关的往来,区分“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金额;三是搭建交易背景证据链——个人提交购房合同、缴费凭证、境外到账记录,企业证明合同、报关、物流、发票与收付款的一一对应。四是分析梳理从轻情节,结合《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的六档量罚区间,分析梳理当事人是从轻或减轻以及较轻等情节,如:积极配合调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主动供述行政机关未掌握的违法事实等有利情节。这四项工作直接决定罚款基数和量罚档次。外汇局调查阶段是罚款比例定档的关键期,越能在调查过程中同步提交证据、及时固定从轻情节,而不是等处罚告知书下来后再被动申辩;证据链越完整,争取较轻处罚的概率越高。


 

五、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最后实质争取窗口期

(一)告知不是终局:五日内可陈述申辩、可申请听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告知书必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种类、裁量情节和幅度。收到告知书不等于处罚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拟对公民罚款10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万元以上的,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辩、听证是处罚及罚款比例确定前最后的实质争取窗口。


 

(二)守窗口:六项审查逐项核对

当事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围绕《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六项核查:①主体和管辖是否正确,②行为定性是否准确,③违法金额计算是否有误,④证据链条是否完整,⑤追责时效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⑥量罚情节是否被完整评价。陈述申辩和听证不是“求放过”,而是把争议转化为可核验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如在事实、情节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可以在申辩、听证中提出,通过逐项说理、听证质证,推动外汇局调整违法金额认定或量罚档次。


 

六、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处罚提起复议或诉讼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首先核对缴纳期限和救济权利告知。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期限以决定书载明为准。需注意: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处罚决定执行,但加处罚款(每日3%,已核对)在复议、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要不要复议或诉讼,应看有没有实质争议,不能为了拖延而诉。有实质意义的争议通常包括:主体或管辖错误、关键证据不足、违法金额计算明显错误、遗漏了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错误适用了15%以上从重档、处罚明显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等。专业律师团队会综合评估胜诉概率、执行影响、企业信用后果和信息公开影响,再选择最优救济路径;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诉讼,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只能接受处罚:律师的专业判断能帮助当事人在“争取改判”和“及时止损”之间做出最有选择。


 

小结

非法换汇案件不只是“会不会坐牢”或“罚多少钱”的问题,而是同一组交易事实可能先后经历刑事和行政两套程序、两套标准的审查。公安不立案、撤案或检察院不起诉,不代表行政责任消失;外汇局开始调查,也不意味着刑事风险完全排除。专业律师团队介入越早,越能在第一时间完整固定原始证据、准确界定当事人在交易链条中的角色,并确保刑事和行政两个程序中的事实陈述一致、证据衔接顺畅。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是帮当事人逃避责任,而是确保刑事责任不被不当扩大、行政罚款不因金额统计错误或证据组织不力而失衡。从接到通知的那一刻起,每一个阶段都有律师可以争取的空间,而介入越早,可操作的空间越大、应对的成本越低、最终的结果越好。

作者介绍

高超

海润天睿 高级合伙人

gaochao@myhrtr.com


 


 

高超律师曾就职于公安部,后投身法学研究及律师行业近20年,长期为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知名企业家等提供经济犯罪领域、证券犯罪领域的法律服务:


 

在刑事控告方面,依托丰富的公安经验,精准把握侦办流程、标准,协助企业或个人成功立案数十起,追赃上百亿。


 

在刑事辩护方面,代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数百起,涉案金额超千亿,多起影响力重大的中央、省部级案件被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转载报道:如某上市公司实控人被控泄露内幕案、原某省首富被控行贿案、“叶飞事件”引发的操纵证券市场案等。


 

擅长刑民交叉领域的经济纠纷解决,为多家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性专项法律服务,运用刑民结合手段清收债权、处置不良资产逾百亿元。


 

在刑事合规领域,担任众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其进行合规体系整改、业务模式刑事风险评级、风险防范治理等工作,广受客户好评。

推荐阅读

实务研究丨私自买卖外汇如何争取较轻行政处罚

实务丨通过地下钱庄换汇被传唤怎么办?——非法换汇的刑事、行政风险应对与化解

研究丨企业老板涉嫌行贿如何破局?律师实务:从10年重刑到2年判决的辩护之路

研究丨结合律师代理的证监会执法综述典型案例,看财务造假案行刑追责新趋势

实务研究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中财务造假的认定与追责

实务研究丨从指导案例看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实务研究丨从指导案例看内幕交易罪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及量刑处理

实务研究丨从瑞某达4100万重罚,看私募基金5大刑事风险防控

以上文章仅作为法律信息评述,不能作为对任何客户或者事件的法律意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联系海润天睿市场部,邮箱地址:xucong@myhrtr.com。


 

编辑丨杨玲玲

初审丨徐   聪

复审丨孟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