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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丨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认定边界与申辩、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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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大额买入、一次快速撤单、一篇公开推荐的文章——这些行为每天在市场上都会发生,但其中一部分,为什么最终会转化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是刑事立案通知书?在证券执法持续从严的背景下,相关主体需要关注的不仅是处罚金额本身,更是行政调查、刑事追诉之间的衔接与传导。近期团队办理了多起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通过对行刑边界的精准判断与精细化申辩策略,成功帮助当事人厘清了责任边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海润天睿高级合伙人高超律师及团队将结合办案经验和公开案例,从行为定性、账户控制、交易数据与责任区分四个维度切入,解析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核心点,以及行政申辩与刑事辩护的侧重。


 

文章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行刑衔接、行政申辩、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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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类典型行为:操纵不是“涨得多”而是“人为安排”

证监会发布的2025年执法综述显示,全年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701起,其中操纵证券市场案件85起,同比增长19.72%;全年各类案件罚没金额合计154.74亿元,可见证券执法环境持续从严。常规认知里,操纵证券市场约等于“庄家拉抬股价”。但执法实践关注的核心不是股价涨跌本身,而是交易行为背后的“人为安排”:是否利用资金、持股等优势制造价格或成交量信号;是否以并不打算成交的申报影响他人判断;是否借助信息传播配合反向交易。从高发形态看,三类行为最值得关注。


 

(一)连续交易与账户间交易:关键在“实际控制”和“交易目的”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典型案例:上述行为是最典型的传统操纵证券市场手法,即集中资金、持股等优势连续买卖,或者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人为制造价格或成交量信号。在余某操纵“博士眼镜”案中(证监会处罚决定书[2026]1号),证监会认为其控制使用67个账户,在约五年时间内通过连续买卖、账户间交易实施操纵,违法所得约5.11亿元,罚没合计10.22亿元。


 

认定与抗辩要点:这类案件的核心不能停留在“我是价值投资”、“账户不在我名下”。真正需要核查的是:资金由谁提供,指令由谁下达,盈亏由谁承担,谁掌握交易权限,以及这些关系在不同期间是否发生变化。例如:共用办公网络只能说明交易环境存在关联,仍需结合设备、指令、资金和人员陈述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统一控制;账户登记在亲属名下,同样不能省略对实际决策权的审查。需要注意的是,账户归属与控制期间的认定一旦出现偏差,成交占比、持股比例和违法所得的计算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应逐户、逐段核验,避免把“存在关联”不当扩大为“全部交易均由同一人控制”。


 

(二)虚假申报:核心是“不以成交为目的”

法条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典型案例:行为人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挂出大额买卖申报单,在市场投资者跟风交易后快速撤销申报。通过盘口虚假支撑位、压力位误导市场预期,自身反向交易获利。2025年执法综述披露,证监会对彭某某开发使用程序化交易工具、通过连续买卖和虚假申报撤单实施操纵的行为罚没4亿元。


 

认定与抗辩要点:针对虚假申报,应聚焦于是否以成交为目的制造虚假供求信号,不能仅凭撤单次数多、报撤单速度快就下结论,应还原申报时的盘口、委托价格与数量、挂单停留时间、触发撤单的条件,以及其他关联账户是否同步反向交易。程序化交易案件尤其需要保留策略版本、参数修改、运行日志与风控记录,申辩不能简单用“系统自动执行”一句话替代对策略逻辑和人员责任的说明,程序执行了什么、为何触发、由谁批准部署是区分真实交易需求与虚假申报操纵安排的关键事实。


 

(三)信息型操纵:重点是传播与交易如何配合

1.蛊惑交易操纵

法条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具体表现:编造、传播虚假重大利好或利空消息、或片面截取公开信息、渲染虚假题材,误导市场投资者,借助市场情绪波动反向交易牟利。常见虚假重组、业绩暴增、重大合同、政策利好等虚假信息套路。


 

认定与抗辩要点:需要与《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区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而第五十六条针对信息传播本身行为。只有当信息传播与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安排、配合时,才能进一步评价为信息型操纵,适用第五十五条;而对于转发者、编辑或者技术服务人员,还应分别审查知情程度、参与行为和利益关系。


 

2.抢帽子型交易操纵(黑嘴荐股)

法条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交易”。


 

典型案例:“抢帽子”通常表现为提前低位建仓→公开荐股→吸引投资者跟风买入→拉升股价→集中减持套现,是财经大V案件中频发的形态。金某荣案中(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5号,2026年1月19日公布),浙江证监局认定其通过雪球“金浤”账号推荐32只股票,并控制账户在荐股当日或次日大量反向卖出,违法所得4162.39万元,罚没合计8324.78万元。


 

认定与抗辩要点: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往往在于“发文与卖出之间有无配合”:文章是否构成具体推荐,何时首次发布、是否修改,实际触达哪些受众,交易决策何时形成。时间上的先后是重要线索,但不是结论;有效的申辩应提供可验证的决策记录,而不是笼统强调“文章免费”、“观点真实”。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界

(一)定性标准不同,行政处罚不等于刑事定罪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政违法行为,只要实施相应手段,达到“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即可以构成行政违法,不设数额、后果门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除要求“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之外,还必须满足“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是否入罪,应结合行为方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 号)来认定。


 

(二)移送通道常态化,行政与刑事双向衔接

202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监管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程序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能转回行政处理。双向衔接意味着:行政罚款的缴纳不代表刑事责任的消灭,反过来刑事不立案、不起诉不代表行为合法。因此,收到行政调查通知时,就应当同步评估刑事风险,不能把“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理解为不会进入刑事程序;行政执法中取得的客观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收集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刑事定案根据,所以在两个程序中的陈述必须真实、一致,避免前后矛盾损害可信度。


 

三、有效申辩与辩护,重点在五项工作

(一)还原交易,而不只是解释动机

一份有用的申辩意见,应当把交易指令、市场行情、信息发布和资金变化放到同一条时间线上。例如:卖出究竟发生在荐股传播之前还是之后?撤单前是否出现价格跳变或风控触发?两个账户之间的成交,是计划的配合,还是需进一步核查的偶发撮合?这些问题应尽量通过原始记录回答,事后形成的投资逻辑可以用于解释,但不能替代当时留下的证据。


 

(二)复核统计口径,区分账户盈利与违法所得

金某荣的处罚决定显示,监管采用特定交易范围和计算方法认定违法所得,即:仅将荐股后当日及次日反向卖出交易的盈亏计入违法所得,发帖后买入但未在当日、次日卖出的交易未被认定为操纵,不计入违法所得,而首次荐股后买入,则被认定为后续荐股再卖出进行的“建仓”。因“单只股票整体盈亏”混入大量与操纵无关的交易,当事人以单只股票整体盈亏提出的意见也未被采纳。该案提示:既不能以“账户总体亏损”直接否定违法所得,也不能将账户全部盈利当然计入。复核应落实到交易明细:是否混入无关交易,买卖是否匹配正确,控制期是否准确,成本和费用如何处理,未卖出持仓如何评价。而复核违法所得不能止步于 “金额过高、请求降低 ”的态度性表达。对每一项主张调整的内容,都应当同时提交两层材料:一是调整的依据须有对应的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则,说明 “凭什么调”;二是可重复计算的结果须可验证,要明确纳入与剔除的交易范围、买卖匹配与成本处理的方法,使任何人以同一组基础数据、同一套方法都能得出相同结论。只有既能说明理由、又能被验证的调整意见,才可能推动监管和司法机关采纳。


 

(三)区分人员角色,避免责任一体化

操纵案件可能同时涉及出资人、交易员、账户提供者、程序开发者和内容运营人员。因此,须重点做好以下事项:一是厘清共同操纵案件中的个人责任,不能仅以职务头衔、参与时长、报酬模式作为定责依据,要围绕四个实质问题锚定自身定位:①知情到什么范围,②对哪些事项有决定权,③实际执行了什么,④从中如何获利。二是如果只是承担局部工作的执行或辅助角色,申辩重点不应仅停留在“我没参与策划”这种笼统表述,而是要讲清楚三个关键:①对整体操纵安排是否知情,②是否具备共同故意,③自身具体行为在整体行为链条中的实际作用。三是如果是掌握决策权的核心人员,也不必纠结“没亲自下单交易”,决策拍板、指挥调度、主导整体方案与资金安排,才是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不会因为没亲手操作每一笔交易就免除责任。


 

团队曾经代理一起投资者被认为是操纵证券市场共犯的案件:当事人王某系私募从业人员,在股票交易中长期听取李某的投资建议,其中一笔交易按李某建议买入后实际亏损。后李某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发现王某与李某在操纵期间存在通联记录,且王某账户买入了涉案股票,遂认为王某具有共同操纵嫌疑,将其纳入调查范围。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从三个层面提出辩护意见:一是王某不存在配合李某操纵的具体行为。 王某虽与李某存在投资交流,但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操纵分工、没有资金分利、没有使用李某控制的账户,其交易系基于自身对投资建议的独立判断,不属于帮助李某拉抬、出货的配合行为。二是王某的交易模式不具备共谋操纵的特征。 王某投资标的涉及多只股票,资金分散交易,并非集中于李某操纵的单一标的反复操作,从交易结构上难以体现出与李某操纵行为的协同性。三是结合当事人陈述,李某可能同时向多人推荐了同一股票,且相关投资者均出现亏损。 这一事实更符合李某借助自身影响力诱导他人接盘、从中出货的操纵特征,而非与特定人员形成共谋共同操纵;王某本人亦是被诱导接盘的投资者之一,而非操纵团伙成员。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表明:与被调查对象存在通联记录、买入了涉案股票,只是调查线索,并不等于共同操纵;是否存在共谋、是否实施了配合操纵的具体行为、交易模式是否体现协同性,才是区分跟随投资者与操纵共犯的关键。


 

(四)同时准备定性异议与责任幅度主张,分层抗辩

不要陷入“要么全案无罪,要么全部认可”的极端思路。案件有争议,不等于必须全面否认;部分事实清楚,也不代表要放弃其他抗辩。可以分层提出主张:先就定性层面,明确哪些事实证据不足、哪些交易行为不属于操纵范围,应当予以剔除;再就责任与量罚层面,即便部分指控成立,个人责任、违法所得金额、处罚幅度也应当仔细评估。这种方式,有助于办案机关逐项审查,也有利于当事人的风险分散,避免把整体案件的抗辩全部压在单一结论上。


 

(五)从宽请求必须有事实基础

如实供述、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均应根据具体条件判断。争取从宽处理的案件,需要同步评估证据强度、个人作用、损害后果与履行情况,不能把退缴款项理解为换取某种结果的保证。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在于把可争取的空间与证据支持的程度说清楚,让当事人在充分理解后做出选择。


 

小结

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一组账户、一段程序、一篇文章,可能同时牵动行政、刑事双重责任,决定案件走向的,往往是账户控制、时间节点、交易口径和个人作用这些具体问题。有质量的申辩和辩护,应当能够还原交易、解释数据、识别证明缺口,并提出与证据相匹配的处理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法律空间。

作者介绍

高超

海润天睿 高级合伙人

gaochao@myhrtr.com


 


 

高超律师曾就职于公安部,后投身法学研究及律师行业近20年,长期为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知名企业家等提供经济犯罪领域、证券犯罪领域的法律服务:


 

在刑事控告方面,依托丰富的公安经验,精准把握侦办流程、标准,协助企业或个人成功立案数十起,追赃上百亿。


 

在刑事辩护方面,代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数百起,涉案金额超千亿,多起影响力重大的中央、省部级案件被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转载报道:如某上市公司实控人被控泄露内幕案、原某省首富被控行贿案、“叶飞事件”引发的操纵证券市场案等。


 

擅长刑民交叉领域的经济纠纷解决,为多家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性专项法律服务,运用刑民结合手段清收债权、处置不良资产逾百亿元。


 

在刑事合规领域,担任众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其进行合规体系整改、业务模式刑事风险评级、风险防范治理等工作,广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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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杨玲玲

初审丨徐   聪

复审丨孟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