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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刑辩丨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十四:民刑、行刑交叉问题

文章导读

近年来非法采矿类案件持续高发。根据最高法环资庭公开数据,2019年至2023年5年时间,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全国法院收案量达1.67万件,位列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第4位。大量案件出现,也伴随着实践中处理不一致的情况,课题组对2022-2024年3年间非法采矿罪的实务处理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就案件中暴露的疑难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形成8万余字的专题报告。


 

现分14期进行刊发,如有问题,也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一:立法渊源及司法趋势

一、非法采矿罪立法沿革

二、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标准

三、近三年非法采矿罪司法处理情况实证分析

1. 案件数量及趋势

2. 地域分布特点

3. 矿产分类情况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二:刑事处理情况分析

一、量刑情节分析

1.从轻情节

2.从重情节

二、不起诉情况

三、判处刑罚情况

1.整体判决情况

2.自然人犯罪案件中的刑期分布

3.缓刑适用情况

4.财产刑适用情况

四、犯罪工具的认定和没收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三:危害后果的实践特征

一、近三年非法采矿罪案件中矿产品价值认定方法实证分析

1.按照销赃额计算

2.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近三年非法采矿罪案件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实证分析

三、近三年非法采矿罪案件中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实证分析

四、近三年非法采矿罪案件中危害后果的实证分析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四:犯罪对象“矿产资源”认定的疑难问题

一、不具有天然性的,是否属于矿产资源

二、不符合规范性标准的,是否属于矿产资源

三、不符合勘查规范最低工业指标的,是否属于矿产资源

四、共伴生矿的认定

1.共伴生矿作为出罪事由的适用范围

2.共伴生矿范围的框定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五:矿产价值如何认定

一、矿产价值的认定方式

1.有销赃数额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

2.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3.矿产品价格认定

二、“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

1.矿产品实际数量认定

2.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三、矿产类案件价值认定报告的类型

四、价值认定报告的审查质证要点

1.价值认定对象的审查

2.矿产品数量的审查

3.矿产品价值认定基准日的审查

4.认定程序的审查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六:“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一、矿产品价值或破坏价值标准

二、行政处罚累计

三、生态环境损害

1.造成河道生态环境损害

2.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3.造成植被、林木和耕地毁坏

4.造成地表陷沉

四、兜底条款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七:主体认定中常见疑难问题

一、近三年非法采矿罪犯罪主体情况

1.自然人犯罪

2.单位犯罪

3.共同犯罪

二、主体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1.非法采矿案件的主从犯区分

2. 承包经营类中涉案主体的认定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八:客观行为认定中常见疑难问题(上)

一、近三年非法采矿罪案件行为特征

二、得政府承诺开采的能否出罪

三、以探代采的能否出罪

1.以探代采行为通常具有刑事可罚性

2.探矿期间开采副产矿,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出罪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九:客观行为认定中常见疑难问题(中)

四、工程建设性采矿的能否出罪

1.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产生的矿产,用于工程建设或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2.施工单位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并出售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3.对于避险采挖的,一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期待可能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同一被告人同时实施避险采挖和非法开采的,要予以区分和扣减

五、未经法定程序转让采矿权并进行开采的能否出罪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十:客观行为认定中常见疑难问题(下)

六、超期限开采的能否出罪

七、超量开采的能否出罪

八、超层越界开采的能否出罪

九、超边坡开采的能否出罪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十一:违法所得认定问题

一、违法所得与矿产品价值的区分

二、违法所得是否可以扣除成本

三、对于提供劳务者的数额认定

四、以销赃数额认定矿产品价值的是否扣除成本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十二:行政再犯入罪的认定问题

一、对于次数的理解

二、对于追诉时效的理解

三、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十三:罪数疑难问题

一、如何处断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

二、如何处断非法采矿罪与污染环境犯罪

三、非法采矿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数问题

1.非法采矿的过程中,采矿行为同时改变了农用地用途,造成了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是否数罪并罚

2.行为人除在采矿的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外,还在农用地堆放矿产品、修建矿产品加工场、修建矿区配套设施的,是否数罪并罚


 

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十四:民刑、行刑交叉问题

一、非法采矿案件的行刑衔接

二、提起公益诉讼情况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

文章关键词:非法采矿、《刑法》、生态、行政、资源、犯罪

继前篇介绍了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一:立法渊源及司法趋势(点击查看)、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二:刑事处理情况分析(点击查看)、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三:危害后果的实践特征(点击查看)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四:犯罪对象“矿产资源”认定的疑难问题(点击查看)、精细化刑辩丨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五:矿产价值如何认定(点击查看)、精细化刑辩丨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六:“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点击查看)、精细化刑辩丨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七:主体认定中常见疑难问题(点击查看)精细化刑辩丨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八:  客观行为认定中常见疑难问题(上)(点击查看)、精细化刑辩丨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九:客观行为认定中常见疑难问题(中)(点击查看)、精细化刑辩丨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十:客观行为认定中常见疑难问题(下)(点击查看)、精细化刑辩丨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十一: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点击查看)、精细化刑辩丨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十二:行政再犯入罪的认定问题(点击查看)、精细化刑辩丨非法采矿罪专题研究报告之十三:罪数疑难问题(点击查看)后,本篇将继续该系列的最后一篇,非法采矿罪的民刑、行刑交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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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近年来非法采矿罪的司法处理情况,课题组通过对公开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


 

样本数据库:元典智库

检索关键词:案由=非法采矿罪

案例范围:结案日期在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并删除未明确提及具体案情,无分析价值(如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终止审理,修正词句错漏的裁定)的司法文书,对一审、二审、再审为同一案件的司法文书进行去重,共获得804份司法文书,其中判决书672份、裁定书49份、不起诉决定书83份。通过对804份司法文书中的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案件进行拆解,共得到1315个涉案主体(包括纯正自然人1238人、单位25个和两责人员52人)的相关数据。

检索时间:2025年7月8日


 

以该804份司法文书为基础进行数据统计近三年非法采矿罪的犯罪趋势。


 

一、非法采矿案件的行刑衔接

非法采矿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往往是由行政机关查处所发现,达到一定标准后也会涉及刑事犯罪。所以非法采矿案件如何移送、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如何衔接亦是司法实践中不可绕开的关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也是贯彻落实全面追责原则,依法妥善协调非法采矿行为人的刑事、行政责任的关键。


 

目前非法采矿领域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主要在《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一般性法律规范中。


 

在移送程序方面,非法采矿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替代移送。同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就案件移送问题进行监督,如果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可以提出检查意见。


 

在处罚顺序方面,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后行政处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是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尚未罚款,不再给予罚款。但若行政机关移送之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移送后司法机关作出明确认定和处理之前,原则上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即刑事优先原则。但如果所采取的行政处罚种类通常限于刑事处罚无法吸收的种类,尤其针对非法采矿权主体行为或资格相关的处罚例如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停产停业等,行政机关可在此范围内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在罚金方面,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具有相同的处罚功能的结论,且两者存在折抵关系。在刑事领域法院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即综合考虑矿产品价值、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同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行政罚款标准有规定的,决定罚金数额时可以参照行政罚款标准。在非法采矿案件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会参考行政处罚中的处罚标准确定非法采矿罪的刑事罚金数额。这也表明如果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前已经做出足额行政罚款的,应折抵后续的刑事罚金。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尚未执行,判处刑事罚金后就不应再执行行政罚款。


 

例如彭博非法采矿案中,1彭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法院认定“前两次非法采矿行为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对其前两次行政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合法有效,被告人彭博应当继续履行,其第三次及第四次非法采矿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行政机关应移交侦查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查处,故对被告人彭博第三次、第四次的非法采矿行为由刑事部分罚金刑进行评价,行政罚款将不再执行,非法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78111.80元依法予以追缴,本案将综合考虑被告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提起公益诉讼情况

在样本数据中,未见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共82份,占到样本721份判决案件的11.37%,由此可见,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一种常见情形。


 

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中,多为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矿产资源损失,共计57件,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的69.5%,其中诉求内容各有不同,包括直接要求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还有要求履行修复生态行为,以及未能履行到位的,还要继续承担赔偿费用的;另外,还有三分之一案件要求当事人赔礼道歉,共计27件。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往往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等专业问题,司法机关一般会寻求专业意见。常见的做法有三种:


 

一是委托省检察院公益诉讼专家库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例如王某冬非法采矿案中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院委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安庆师范大学教授孙慧群做出《长江干线贵池段王某冬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书》认为,当事人无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江砂,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和水源涵养功能受损,鱼类资源损失,淡水豚和濒危鲟类因饵料减少生存受到威胁,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生物量损失,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在一定时期内受胁。当事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90303.7元,另需承担鱼类资源生态恢复费用372元。此外,应支付本案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轻或消除危害而开展的鉴定评估等相关工作所支出的事务性费用8000元。最终法院也照此判令王某冬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生态修复费用90675.7元及本案专家评估费用8000元。


 

二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例如喻立志非法采矿案3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喻立志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了损害。喻立志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98756.9元,其中矿产资源价值损失为193879.5元,水土保持费为4877.4元。喻立志非法采矿造成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为19178.4元。喻立志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所需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01754元。最终法院也照此判令喻立志赔偿。


 

三是由当地国土主管部门作出修复方案。例如晏某东非法采矿案4中,曲靖市沾益区自然资源局出具了《某某村委会晏某东在位于热水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北侧非法采矿破坏耕地修复方案》,修复破坏耕地概算总费用77100元。最终法院也照此判令晏某东修复破坏的土地4.41亩,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若不达标,则由其赔偿修复费用77100元。


 

此外,此类案件多涉及生态恢复方案鉴定,对于鉴定费用承担方式,并非所有案件都进行了明确,有13件(占比15.8%)案件法院判令当事人承担。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

有些非法采矿的行为在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对此,最高检强调要“充分发挥‘刑事追诉+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其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5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非法采矿案件具有不同的破坏环境特点,也就需要不同的赔偿测算方式。


 

(1)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包括履行修复生态行为,以及未能履行到位的,还要继续承担赔偿费用的。


 

对于被告人具有环境恢复可能性的,法院通常会优先判决其恢复环境原貌。如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黄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6,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在某县李集镇高才刘村窑厂北侧黄河滩区内建设沉砂池2个,并购买抽砂船、管子和电源等抽砂设备,以每方2元钱的价格雇佣张某从黄河河道内抽砂,构筑成的砂场均高于地面高程2-3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阻水障碍,影响行洪安全。经郓城黄河河务局核算,清理黄某某建设的2个沉砂池,恢复黄河河道原貌,需要花费396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郓城黄河河务局的监督下清除所建砂场,恢复河道原貌,逾期未清除或验收不合格,则由郓城黄河河务局强制清除,由被告黄某某承担清除费用39600元。


 

又如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邓某某非法采矿案7,被告人邓某某家住安义县石鼻镇联合村胜利村小组,村庄前有一条南潦河,河岸上筑有防洪河堤,堤外有数十米河滩,堤内有种植水稻的农田及一处水塘。被告人邓某某为牟利,在未按规定经批准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在其居住的胜利村小组潦河北侧新邓家段非法经营砂石场,利用铲车、挖机、洗砂机等工具在河道开采砂石,用于销售牟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并支付专家咨询、评估费用,并按照修复方案,对所破坏的河道、堤防、占用的耕地进行修复,恢复原有状况和功能。


 

(2)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例如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张某山等非法采矿案中8,裁判要旨指出:“在认定非法采砂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时应当根据采砂量、鱼类资源直接损失量、底栖生物损害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等量化指标,综合予以认定,切实体现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对具有非法采砂犯罪前科、非法采砂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的被告人,应当认定其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故意,公诉机关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法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后不法分子顶风作案的一起特大非法采矿案,特别是采砂地点发生在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该区域有着丰富的浮游动植物和底栖动物,其中仅鱼类就达数十种,包括中华鲟、江豚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46765.04吨,数量巨大,不仅对长江的江砂资源造成了重大损失,也打破了采砂区域内河流泥沙与水流输送能力之间的平衡状态,导致案发长江水域生态系统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张某山等14人作为普通自然人,由其对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直接恢复不具有可行性,故可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山等14名被告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张某山、鲍某文对其参与非法采砂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按非法采砂数量比例承担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135445.02元、12688.88元。


 

非法采矿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并无一定之规,修复水生动植物生态环境、清除影响行洪安全障碍物、恢复占用的堤坝或耕地均属于赔偿范围,以全面赔偿为原则,具体以非法采矿行为所实际破坏的环境情况而定,对于具有前科等能证明其特别恶意的情节者,还存在惩罚性赔偿的可能。


 

注释:

1.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23)陕07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

2.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4)皖08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

3.浏阳市人民法院(2022)湘0181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

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2023)云03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

5.《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守护绿水青山》,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204/t20220424_555025.shtml

6.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5刑初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7.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

8.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作者介绍

李斌

海润天睿 高级合伙人

libin@myhrtr.com


 


 

李斌律师,海润天睿高级合伙人,刑法学博士,刑诉法博士后。她曾在某直辖市两级检察机关工作十余年,获“优秀公诉人”“十佳调研能手”等称号,担任多家检察机关“外脑智库”,著有《精细化量刑辩护指南》《公诉标准研究》《刑罚执行常见问题手册》等专著。


 

李斌律师在刑事争议解决和刑事合规领域经验丰富。她代理多起企业高管及公职人员涉及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涉及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金融诈骗、涉税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型疑难、行刑交叉、民刑交叉案件,均取得过不起诉或者其他当事人满意结果;李斌律师还在法律人工智能及数据智能方面具有多年从业经验,负责多个法律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为多家企业提供合规-数据-系统研发等整体性咨询服务。曾荣获2021年LEGELBAND中国刑事合规15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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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杨玲玲

初审丨徐   聪

复审丨孟   妮